針對金紙這一個案子,他(文化部)做了一些比較詳細的說明。
首先是針對民俗的部分,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條,民俗指「指與國民生活有關之傳統並有特殊文化意義之風俗、儀式、祭典及節慶」等等,「金紙及香」在《文化資產保存法》並非單獨成立的保護標的,所以這個部分他們認為還是要回歸到原本的文化脈絡去處理,而不是針對「金紙及香」。
再來,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91條第1項及第2項的相關規定,「金紙及香」的登錄審查第一步是必須先向地方政府申請辦理公告之後,再由文化部文資局審查是否為重要的民俗,目前地方政府都沒有登錄為主體之個案。
如果這一個案子以文化部文資局為權責機關的話,文化部的政策意見會在文化資產價值論述跟公民意見的審查上會造成壓力,所以會影響到這個部分的獨立價值判斷。
再來是從另外一個方面,是從文資保存技術者的角度來看,就是以人來當作保存技術媒介的話,如果本案把「金紙及香」當作文化資產保存技術,要考量的是這一個技術有沒有滅失或者是其特殊性,也就是對無形文化資產保存、修復,具有全國具有重大影響者。
這個案子從「金紙及香」來看,似乎還沒有前述的滅失之虞,或者有全國重大影響。另一方面,而地方政府對其管轄無形文化資產保存、維護的需求,則要視這一個技術在低域性在產業發展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他們的結論也提到說,他們初步認為這一個案子文資局不宜擔任權責機關以及後續的協作會議的推動工作,他們認為如果由文化部主導所形成的政策意見,恐怕會對「金紙及香」供應市場會有失衡等等考量,以上。
我補充一下環保署的意見,針對第一案的部分,環保署還沒有針對要不要成為協作案做價值判斷,我收到的訊息是:這個案子在網站上已經有時程上的回應,包含:6月30日之前聯繫提案人,7月31日以前做可行性評估討論,8月13日正式在平台上回應公開。
目前環保署已經跟提案人約好在7月7日與提案人有初步的接觸。
各位在投票中,我繼續補充一下環保署的意見。
環保署剛才的來電,有關於禁用免洗餐具的這一件事,其實環保署已經很積極推動,但是提議人的提議內容比環保署的方向更為強烈一點,環保署目前禁用的範圍跟項目沒有那麼多,但是提案人希望能夠有更多的禁用項目納入,以上補充,謝謝。
我們剛結束恒春的協作會議,其實在場滿多的PO去恒春參加這一次的協作會議。
我想問一下,因為當時好像雨潔在第二會場,你們的感受怎麼樣?因為我們在第一會場討論滿熱烈的,但是第二會場畢竟透過網路,而且中間其實設備有一點小狀況,不曉得你們那邊覺得怎麼樣?
大家好,我是唐鳳政務委員辦公室幕僚賴致翔,先感謝大家今天很熱情來參加今天的會議,自己本身也是電玩的熱衷玩家,希望今天的會議會有很好的共識產生。
首先,我們在場有架設攝影機,會將直播連結是供給行政院開放政府聯絡人作為線上學習跟觀摩之用。
第二,今天速錄師在場,所以只要有拿麥克風說的都會被記錄下來,每一個文字在結束後會mail給所有的人,讓大家針對自己的發言內容進行適當的修改,10個工作天之後會公布在PDIS的網站上。所以請大家配合我們作逐字稿的確認,謝謝。
季會的日期是訂在6月27日(星期二)下午。
各位長官大家好,每次在協作會議前準備工作都會接到PO詢問怎麼樣邀請提案人及連署人,趁今天月會期間稍微說明一下。
原則上我們期待的方式是,提案人我們明確希望是「1個」人,偶爾會有一些狀況是提案人背後可能代表一整個團體,希望能夠很多人一起出席,上次月會討論過,我們就不再重複說。(補充:依據「協作會議參與須知」邀請提案者與會以1人為原則,倘為團體組織,由1人代表出席。倘提案人本人未能出席時,得由代理人出席。)
連署人的部分,我們具體建議是,可以請PO跟國發會「Join」平台的窗口,如果未成案的話,已成案也可以用同樣的方式,請國發會幫忙發群組信,一次發五千人,由回信的先後順序,剛好馬上回信說有意願參加,就是以回信的優先順序來當作參與的先後順序。
我們用這樣的做法來邀到連署人很少超過五個,頂多四個,這個方法給大家建議,不一定由提案人自己找人,找來的大概會是他自己相同立場的人,以上,謝謝。
想問比較簡單的點:在整個案子當中有納入協作精神在裡面,有提到了請使用者代表及外界的專家學者來討論協作,我們注意到這一次政府跟外界合作看起來是比較密切的。那麼這些民間朋友會不會得到相對的報酬,比如車馬費這一類的?
程序上我有幾個想要提的:因為今天會議上後續方向有一些修正,可能這份簡報會有簡單調整,拜託金亨連同逐字稿一起在join上面發布,會後一起處理。另外,這一個案子滿有指標性,是不是也可以比照之前的案例,製作政策履歷。
不知道承辦單位是不是需要我們出一個會議紀錄?或者是用逐字稿就可以?公務程序上有沒有我可以協助的部分?
主席、各位與會長官大家好,相信大家在會議前有看過這一份文件了,我簡單作摘要說明。
這份文件裡面如果有一些需要修改的文字或者是認為哪裡不清楚的地方,請各位當場可以提出。會後我們會作成會議紀錄,政委也會透過某些管道對外正式發布,因此在這一個前提之下,大家有意見就盡量提出來。
所謂「協作會議參與須知」,是希望每次協作會議,除了PO很熟悉這一個流程之外,我們也希望讓其他有可能來參加協作會議的人:包含利害關係人、一般民間團體、各部會的業務單位等等,讓這些人可以在閱讀這份文件之後,很簡單快速地瞭解到協作會議的運作模式、會議有哪一些性質。
「須知」一開始提到協作會議的簡介:是一個定期會議平台,原則上每個月舉行三次,於週五召開,召開的目的是為了要討論特定的議題,讓行政院各部會與關注特定議題的利害關係人之間,建立一個溝通與協作的機制,並且透過專案顧問引導,在操作中落實開放政府的思維,熟悉政策設計的理念,演練設計工具的流程。
不曉得第一段有沒有什麼建議?
那我就繼續往下走。
有關於「協作會議的目的」:
(一)協助主辦機關聽取多元意見,創造機關與民眾間更多的對話機會。有PO建議是「主協辦相關機關」,「相關」有點像贅字,就暫時沒有放進來,如果還是希望放進來,可以現在討論。
(二)透過協作釐清議題的爭點,並盡可能尋找可行的解決方案。如果協作時間足夠,就可以走到後面「尋找解決方案」的階段,但實際上協作會議常常受限於時間,都只有走到「釐清爭點」屬於比較前面的部分。
(三)藉由實作讓各部會逐步熟悉開放政府程序,並導入相關政策思維、設計與工具。這部分寫得比較沒有像「開放政府聯絡人協作機制處理原則」那麼詳細,只帶到行政院按月召開工作會議,在月會中決定當月的協作議題。
議題的選擇方式,主要考量議題有幾點:議題可能利害關係複雜、多方意見分歧、公眾參溝通討論熱烈、有跨部會協作需要等等。議題來源包含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台(「Join」平台)民眾的提案,也可以由各部會PO提出。
四、協作會議參與者,參與者的種類非常多,這邊列了八點:
(一)工作團隊:由負責開放政府業務的政務委員召集會議,聘請專案顧問主持,並由行政院公共數位創新空間小組處理工作。
(二)PO:除議題主協辦機關PO外,鼓勵行政院各部會PO應主動參與
(三)要熟議題主辦機關業務單位……因為PO回去一定會把這一個案子帶回去給業務單位協助,這邊有稍微提到一個點即「適當層級人員出席,以熟悉議題相關政策且能妥適回應利害關係人意見者為原則」。會議由議題主辦機關(業務單位)先進行開場簡報,協助與會者瞭解協作議題背景資料,政府相關職能及議題焦點初步分析等。
(四)相關機關:主辦機關得邀請議題相關機關與會,都以由適當層級人員出席為宜。
(五)提案人及連署人:協作議題為Join平臺的連署議題時,主辦機關應邀請該議題之提案人及連署人與會。1.提案人:以1人為原則,倘為團體組織,由1人代表出席。2.連署人:原則上由主辦機關邀請所有連署人,也就是高達5、6,000人,但因為受限於場地的關係,以5人為限,基本上透過系統發出公開信後,由收到公開信的報名先後順序決定。
(六) 利害關係人:主辦機關會比所有人更熟悉這議題的利害關係人,因此主管機關也可以邀請利害關係人一同參與。
(七)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PDIS應主動連繫行政院青年諮詢委員,委員得視個人意願參與。
(八)網路參與:不管是利害關係人、連署人或者是提案人,都可能是人數眾多的公眾團體,受限於場地,經常是無法到場,所以經過協作會議,所有與會者同意的前提之下,可以透過線上直播、播或其他網路工具,提供這一些想要透過網路參與的人參與。
另外如果有需要的話,可以經由與會者同意,等於不限於前面的這一些人,全程開放給所有一般開放的公眾參與,這也是可以的。
「四、有關於協作會議參與者」的部分,不知道大家有沒有意見?
接著是「五、協作會議的性質」:
(一)協作會議功能在於協助主辦機關釐清爭點與事實,評估可能的風險與困難,分析公眾溝通參與的需求與程序,嘗試找出解決問題的方向等。特別說明的是:協作會議並不會作成政策裁示或命令,也不會明確指示相關部會特定政策規劃或具體執行,原則上是建議的性質。
(二)當協作會議召開完畢之後,會由負責開放政府業務的政務委員,會於次週一政務會議向院長及其他政務同仁報告協作會議情形,以提供相關政務委員決策或政策規劃的參考。
(三) 預期透過協作會議,可以對齊爭議焦點,理解問題面向,獲致初步構想,主辦機關參考協作會議成果,本於職權接續辦理,尤其是針對議題需要進行更完整、正式的開放政府程序,原則上還是由主辦機關來接手。如果因為情勢變化,需要再次由行政院召開協作會議的話,可由PO在月會提案,就可以召開第二次的協作會議。也就是說第一次開會是經過PO同意的,如果有需要召開第二次,還是要經過同樣的程序,以上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