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主要的考量是,也就是就交通部來講,或者是農委會在這一個的角色,是不是一致性或者是正面列表的規範,不然這一個案子後續還有一些相關的,還是會凸顯出來,也就是政府的規定當中,如果要落實到下面,其實這中間有一點落差,因此為這一次的投票議題。
目前已經發到院裡面去了,也就是昨天發的。
各位好,這一期提了五個案子,其中一個是確定未成案,兩個目前還在附議中,另外兩個是已成案,我先作初步說明。
第一案是在談「不再讓虐殺路邊毛孩子的人逍遙法外!台灣應效法先進國家設立『動保警察』」,如果要設立動保警察範圍,應該不是只有毛小孩,而是要有其他的動物要納入,這個部分是關於內政部、農委會。這個案子已經協調過,由這兩個部會來處理。
第二案是「監所管理員及法警的危險加給比照『警察人事管理條例』之標準訂之並調整」,這個是關於法務部,有部分的法警是涉及到司法院,原則上我們目前還是請法務部來作主辦。
第三案是「藥品專利連結之實行日,應訂於『與美國簽訂FTA』或『我國加入CPTPP或類似區域經貿協定』之後」,這個有協調過,但是經貿辦公室、衛福部等還沒有確認主協辦,這個提案者很理性在討論這一件事,因為我們要跟國際做貿易接軌,叫做「國際貿易組織」,但是去年12月29日立法院有通過藥事法的條文,裡面有提到一個「硬性連結」,國際藥廠裡面實際上可以針對國內提出疑義時就有要終止國內學名藥的製造,跟以前軟性連結中間有滿大的差異。
提案者實際上認為並不是反對這一個案子,而是說政府已經規定了,通過「硬性連結」也同意,生效日由行政院訂之,行政院是不是可以善用行政院訂之的日期跟國際做經貿相關的交換,我認為是滿理性的提議與建議。但是因為我們對於協調一直沒有辦法協調到主責機關。
第四案是「開放單身女可以合法實行『人工受孕』及『試管嬰兒』」這個是四千多票。
第五案確定是未成案,時間也已經到期,也就是「在監執行之受刑人或受羈押之犯罪嫌疑人或其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受拘束人應自付健保費,以維護社會公平正義」認為用全民納稅的錢不公平,認為不能到監獄裡面要自付,不應該由國家付健保費,認為這個沒有成案,因此認為這一個案子是可以討論的,因此納入討論。
以上說明。
今天有一個臨時提案,也就是公共政策獎勵,後來確認不做,有兩個面向:一個是提案者,分成案與未成案;另外一個是機關,機關有分「眾開講」,初次回應佔50%,事實上是機關辦理協作會議,或者是相關的公平會這一些,大概是算50%。
後來內部討論就不做了,因為我們實施要點第19點第2項有提到獎勵機制,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會到年底統一處理。上次由政委發函處理,類似同樣的模式,我們認為對於提案民眾創意發想跟獎勵措施,我們認為目前很多創意發想太多了,所以就不納入參採,因此這個案子我們暫停,也就是有關於獎勵機制就撤案。
有關於未達門檻跟附議數票高的處理,另外一個是回應的追蹤管理機制,我簡單說明一下:這兩個案子,因為我們最近在徵詢,大概這禮拜會簽出來,就是有關於實施要點的修訂,因為總共辦理了四場的座談會,一個是機關、一個是專家學者、一個是NGO,另外一個是民眾,民眾的部分有包含提議者、附議者及客服信箱留言的,NGO那一場青諮委員有參與,因此總共辦理四場。
第五場是收斂的,我們內部找第四場工作坊培力的NGO來作收斂,就是後續處理的方向。
一個是未達門檻,在專家或者是研究當中都有提到這個議題,雖然沒有成案,但這個是有意義的,或者是像特定族群比較少關注的議題,而這個滿有意義的,因此我們是不是篩選出來。
像上次文化部金紙的文化保存及衛福部眼藥水,那個案子也是滿有意義的,避免有遺珠之憾,因此未來規劃PO或者是協作會議後找一則去討論看要不要作協作,想聽聽大家的意見。
另外,成案後機關回應的進度追蹤,民間很關注這個議題,有一些是研議中、規劃中,規劃中的沒有消息,也就是民眾會關心後續的動作,參採當然ok,你不參採也比較明確,也就是敘明理由不參採,但是中間有一塊非常大的是模糊地帶,或者是一直在做什麼東西,但一直沒有後續的回應。
我們內部也有討論過,每半年請各位針對這個部分再填覆,或者是由成案議題當中回應有關於參採的情形。這個案子他們建議本來要納入為實施要點,基本上我們讓大家比較有彈性,聽聽各位的意見,如果納入實施要點也可以,每半年再針對研議中來回應,以上說明,謝謝。
Atropine的案子才四百多票而已,文化部的金紙與香案是一千多票,我們是看影響性及意義性到哪一個程度,以上。
大家好,我是國發會的PO王國政,因為你們是新的PO,下一次就會感受到,很高興加入這個團隊,謝謝。
我比較贊同政委的立場,但是並非所有的長官這麼想。
我們從去年11月以前的檢核是相對單純,一般排每周一、三、五檢核,但是11月就出現一個問題,也就是出現捕蜂抓蛇的問題,因為吵得很兇,又到立法院討論。
回應稿裡面是說賴院長政策決定,又適逢隔天消防員的出殯日,然後就媒體報導發酵,引起長官關注。
我們在檢核當中,也在思考如何處理,如在實施要點的修訂時納入,當法律草案已進入立法院的時候,就不進入附議討論。
另外一個議題是,立法院已經通過以後,要不要再進去做提議及討論,也就是立法穩定期,但因為滿敏感的,像勞基法的案子,至少有超過五件提案是這類情形,就我們認為是可以再繼續討論。
但我們還是先洽勞動部,如果不進去附議的話,就回不進去附議的理由,目前處理的程序是這樣子。就我們來講,這還在調適。但是就我自己本身來看的話,進去也ok。
我比較佩服Peggy,因為衛福部特別來找我們,主要認為是衛福部的議題,在檢核分案前的階段不必特別詢問,因為90%以上提議的案件附議數量不到一百則,但卻為了這些90%不成案的案件逐案做權責確認,花費大量的行政處理時間,很可惜。
因此各位知道我們檢核的程序有調整,各部會如果要像衛福部的處理流程,可以向我們說,各位就省了一些行政程序。
目前成案的比例是5.9%,也就是6%而已,很多功夫是在做沒有成案的程序
我說明一下,還是回到一個問題,政策已經決定的東西是不是可以討論?剛剛勞動部的PO是這個意思,像實際上我們目前在檢核中有好幾個,像已經有跟勞基法修訂有關,像政策確定,且新法要實施,目前要不要進去?因為實際上並不是只有這一個案子,滿多的案子都有這樣的樣態。
另外一個,已經進到立法院去,不再附議,其實說法有一點盲點,不是很妥適的說法,只是民眾也接受了,我認為這個比較不妥。
像實際上鄭運鵬委員曾經提一個案,有針對侵權IP要封鎖,那個已經是立法院的關係議案,也已經連署要討論了,但是馬上動員,兩、三天就有兩千多附議人,立法委員就撤案了,因為知道社群在反彈。
實際上國發會說進到立法院就不討論的議題,實際上我覺得解釋過頭了,因為在公共參與當中,所有的東西都可以討論,但是很多行政機關為避免後續爭議擴大,會自我限縮,就像剛剛勞基法修訂,雖然通過以後,後面新增的部分,是不是可以討論,政策已經決定了,是不是要討論?
事實上有一則成案,就是在超商提供一定比例的蔬食提案,希望政府在便利超商要有30%的蔬食比例,當初是經濟部、農委會及衛福部的處理的樣態並不是國發會希望的,後來才由國發會接手。
另外,當初希望整個協作拉高到政委辦公室來處理跨部會協作,原因是,如果沒有更高一層的層級協助跨部會議題時,有時部會並不會很認真來協作這個議題,這個是在公務機關長久以來都會有的感受。
國發會今天有兩個報告案、一個討論案,第一個案子是「來監督」的服務擴增,我們去年3月PO會議討論,一開始「來監督」要開放的是院列管、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總共一千三百五十項的計畫,後來在PO月會的討論中,有建議一下子開放一千三百多項,因為還不知道狀況怎麼樣,所以後來就有做一些調整,所以先開放院列管的計畫,目前總共開放一百多個,等一下會再帶一下。
另外,從上次到現在,實際上將近十個月了,我們也是希望能夠適度調整,大概是這樣子。
我們從去年到12月底為止,政策諮詢裡面主要是一百一十八項議題,上面重大政策三項議題,衛福部食藥署這一塊已經結束了,國發會有一項是資料開放,也就是過去一年整年的計畫。
目前整個參與平台當中,當時怕「來監督」一千多項的流量,會造成民眾、機關的負擔,我們報告一下,不管是瀏覽量、人數當中,大概都只佔0.4%、0.5%左右,事實上是相對沒有那麼熱門,因此我們也評估是不是可以再作服務擴增,也就是化解各位的疑慮。
接著是部會議題上架情形的說明,部會主動上架,有開放一題,事實上是介接到GPMnet的部分。
有涉及到衛福部食藥署有32萬討論的部分,主要是衛福部食藥署透過這一個平台,當作補助計畫的投票管道,所以才會有留言,也就是有佔5%的比重,很多地方都有這一些動員,因此才會有到32萬的留言。
下一個階段的「來監督」,去年12月公共政策參與的實施要點精進的研商會議,與會的委員就計畫分配跟計畫執行圖表可以得知各部會有多少預算,但是沒有更細項,目前院列管,而沒有部會列管,因此很難看到院列管底下相關的計畫。
所以不知道預算怎麼用,實際上預算只有一個大項,KPI怎麼樣,也就難以討論。
另外一個是,上個月底的開放政府政策協調聯繫會議,也就是次長出席的會議,這個是在速錄師的逐字稿當中,106年初制度剛建立,並考量業務機關回應成本,因此體現院列管計畫,我們來看計畫面的執行方式來討論開放範圍及資料呈現的方式,這個是政委上次的提示。
我們建議「來監督」的精進方向,目前院列管是不是直接開放到院列管、部會列管,也就是一千三百多項,是不是全部開放?等一下管考處的同仁會簡單補充說明。
另外一個,開放三級機關的院列管、部會列管及自行列管計畫,是不是可以更明確,與KPI的部分,方便民眾檢視與討論。
以目前的樣態當中,比較摘錄式的難以討論,這個是以上的報告。
沒有什麼問題,因為還要再辦說明會,要到兩個月後才會上。
自行列管裡面只佔10%,不到15%的案件,如果要開放的話就全部開放,並不是開放80% ,而10%的尾巴在上面,在下一個階段在臺灣,我認為不需要這樣。
我們確認一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