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補充一下,在其他國家比較沒有這一個問題,是因為他們在組織法上會有一個機關,然後這個機關負責在做個人資料上的解釋,所以這兩個不同的機關在基礎的時候,當然還是要有目的,但是可以一起去問我們叫DPA(個人資料保護專責機關),問他們說這樣用會不會有問題,他們說了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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