嗯,猶他州已經在通過法案了。對於即時通訊和群組通訊,歐洲已經有了《數位市場法案》(Digital Markets Act),他們現在正在考慮將其擴展到社群媒體。世界各地的人們已經在尋求 AI 公司提供同樣的東西——我們稱之為「脈絡可攜性」(context portability)。因此,如果我從一個 AI 服務切換到另一個,這個 AI 學到的關於我的任何東西都應該轉移到下一個服務,這可能是開源的,可能由社群運行。所以,再次強調,這種可攜性——我們需要在 AI 系統在我們的日常生活中變得不可或缺之前就規劃好它。就像社群媒體一樣;如果我們十年前就為社群媒體提供了這種可攜性,很多最糟糕的反社會實踐根本就不可能發生。所以,是的,我認為脈絡可攜性是我們在臺灣即將通過的《AI 基本法》和《資料創新條例》中積極討論的內容,我相信歐洲的同行們也看到了這一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