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們在法制上支持社交可攜性。像猶他州《數位選擇法》(HB 418)——將於 2026 年 7 月 1 日生效——要求大型平台提供資料可攜與互通性,讓使用者帶著社交圖譜跨服務互動。這就像電信的門號可攜:競爭從鎖定轉為服務品質。臺灣正在我們的 Data Innovation 與 AI Basic框架中研議類似做法;歐盟的《數位市場法案》(DMA)也推動互通/可攜。我們不審查內容;我們改變誘因,讓競逐朝腦幹之上、而非腦幹之下。
j previous speech k next speec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