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急迫沒有辦法等六十天,其實敘明理由可以改十四天,如果連十四天都沒有辦法的話,其實滿奇怪的,說真的,這個我會在政務會議的時候討論一下,如果即使沒有辦法六十天,還是在「眾開講」上讓大家討論至少十四天或者至少在「眾開講」放上去,然後請大家去部會網站討論,這都比完全不po好,到時候一定會被挑出來,對大家沒有什麼幫助,謝謝你提出來,我會去follow這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