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以民事契約約定其授權利用之收費項目有所依循」,實務上認為規費法為公法關係,

為了避免公法遁入私法,所以只要收費,就不能這樣做。

有人主張行政程序法 135 條,可以自己訂行政契約,但是這條路是需要母法的授權的,

而規費法已經存在,所以我們建議法務單位給予指教,看是否可行。

不收費的情況用私法當然可以,但收費的情況不能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