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在採取公示登錄,這個公示登錄跟我們傳統的物權審查是不是有很大的差異?擔保權人自己就可以進行登錄。如果自己就可以進行登錄,又要透過什麼程序可確保他的正確性?如果有錯,擔保權人又如何確保權益?這在草案的十四條、十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