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按照傳統物權的追及效力,在按照有形體物去登記擔保權的傳統登記之下,受讓的前手如果沒有脫離擔保權的負擔的話,繼受的後手當然也不會脫離,這我們不會懷疑。但在採「按人登記擔保制度」之下,縱使受讓的前手不脫離擔保權負擔,如果前手並不是擔保人,由於在按人登記下,繼受之後手,不一定能察覺到這件事情。所以就這件事來看,各位可以看美國的Uniform Commercial Code跟歐盟草案,就有完全相反的安排。在這個問題的處理上,尤其在本草案二十四條、二十六條、二十七條有關於營業常規的善意取得這部分,就必須去完整處理這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