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四點做參考。第一,例如說在公示方法上,原來草案我們只規範所謂的「通知」、「登錄」的制度。但企業資產的種類很多,若我們只規範這些方式,把原來特殊的、登記、質權占有、銀行帳戶控制的公示方法沒有去做規範的話,則不管在效力,還是優先權次序的安排上都會很難處理。這方面可以參考法案的八條、九條、二十二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