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討論,因為是國外羞辱而被當作鞭刑的例子,或者是法務部持相同的見解,這樣的羞辱,法務部認為是鞭刑,我不知道舉新加坡或者是哪裡舉某一個傷害身體的例子,法務部也認為傷害身體的情況是酷刑,所以法務部也反對酷刑,要這樣子開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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