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個層次是除去健保會、共擬會議,剛剛提到專家會議跟IO會議,這個目前並沒有病友的參與機制,所以就病友的角度,因為共擬會議是程序中的後端了,如果也想要瞭解比較上游的專家會議跟IO評估會議的話,能如何瞭解相關討論內容?我並沒有期待專家會議跟IO評估會議也要像共擬會議這麼高強度的公開,像錄音、逐字稿,但是單純想要瞭解這整段的討論過程,有哪一些管道可以使用?
第二個層次,一樣是共擬會議,病友代表是列席,但這個列席並不是針對所有議題,而是只有特別針對再審議、複審的案件病友才可以列席。想了解為何特別選定僅這類型的案件,病友團體才可參與?
第一個層次,健保會有病友代表,在共擬會議則沒有代表,僅有列席名額,為何會有這個差異?
我一直不太理解病人參與健保討論決策的整體藍圖。以下我沒有要直接質疑或評價,而是想先知道當初設計的邏輯是什麼。
主持人所說的slido上的提問不是我問的,但我剛好想要問的問題也有點相關,我就接續提問。
所以剛剛的意思,是等到約莫下半年度決標了,我們再來接洽聯繫,看什麼時候碰面。
所以如果是一個醫院,就要自己找其他的?
我問一個很基礎的問題,我想知道這個標案到時的得標者是一個,或是一家醫院十家診所,所以會有十一個得標?
是在使用者之前?
看大家有沒有想要討論?沒有的話,我想詢問一下,這一次會議之後,署內標案出去之後下次碰面時間點,大家有沒有覺得還需要再做sync的機會?
第三個,有關於測試場域,政委指示一定會有下一次的測試,下一次規劃的時候,再依據這個測試的結果,擴大地域、層級上的多元性,這次不堅持,把測試文化建立起來,這個部分看看有沒有失準或者是其他要討論的?
第二個部分是有關於內政部new eID的關聯,國發會跟政委辦都有提醒,內政部下半年度會辦記者會,署內會需準備好被詢問到相關的狀況,政委有幫忙整理連署的說辭,可以稍微說一下。整體跟內政部的處理原則,署內務必要主動與內政部聯繫,有問題時請政委辦協助,因應new eID是不是有法規調適的問題,署內知道有健保法第16條的相關問題,但需要待合適的時機再進行討論。
人臉辨識考量點有以下四個:第一,協作已有共識不放入;第二,資料放醫院內有人權等等相關問題,放署內會有效率,要等更久的問題;第三,人臉辨識有目的外使用問題,也應考量有無法律依據、是否需修法;第四,政治上的風險不可輕忽。基於以上四個考量,政委不反對測試,但是要考量上述因素,如果署內真的、真的很想做人臉辨識,至少要有控制組,政委建議本次先做控制組,明年再考慮是否納入人臉辨識。
我先把大家記錄到的唸一下,第一個是人臉辨識、第二個是內政部new eID關聯,最後是測試場域的部分。
現在要做總結的話,我剛剛有打一下。先看大家有沒有新的議題要提出的?
我只是想要確認,所以剛剛政委的指示是這一次建立測試文化,下一次如更多的多元性,所以不管是地域上或者是診所的比例,以目前署內的規劃不用做?
其實有跟署內提,有一個需要討論一下,的確在三場協作會議,並沒有那麼認真討論,接下來試作是在什麼層級的院所,我自己設想的是在講醫院,這一次我知道醫療機關是署內的重點,診所加進來可以很理解,比重上是1比10,我不知道政委辦在這一個部分就此比例上有什麼樣的建議?今天也稍微聽大家的想法。
下週四是國發會的委員會?
大方向是署內會跟內政部談,但是只要發生問題了,會請政委辦協助。
時間點是什麼時候?
我可以先確認釐清一點,目前規劃署內的人臉辨識,是選擇或者是必要?現在是往哪一個方向?
哪一頁?
我們前面開的三場協作會議,是因為我們後續要做試辦計畫,這一段期間,過去沒有碰面的這半年期間,署內做了一些研議,現在有一些比較具體的計畫出來,那個計畫目前還沒有送出去,希望在試辦計畫出去之前,還是有一個機會跟各位做一個資訊同步,看有沒有大方向等等,協作會議完之後,還有一些需要再調整的地方,因此第一個部分會請署內針對試辦計畫來做簡報,第二個大部分請國發會、政委辦一起幫忙給一些建議,時間交給署內。
今天是108年5月9日,上一次我們見面是半年前,也就是12月20日,前面開了三次會議,跟大家說明一下今天是重要的日子,今天在這樣的場合,跟署、政委碰面,是107年5月7日,我剛剛查了一下。
可以理解。就看看在場PO有沒有覺得把「直接」改成「負責」會不合適?若有單位覺得不合適,我這邊不會堅持。另外也回饋一下,雖然是原本林全院長講出來的話,但因為這個制度也實行了十個月,在這邊討論就是因為實務上會碰到一些困難,所以是不是真的要跟林全院長當時講的一模一樣不能改變,我覺得也值得商榷。
我理解葉參事提到主任秘書、次長兩個的層級是不同的,那,如果文字上是維持副首長的話,是不是可以把「直接督導」的「直接」兩個字拿掉,因為以我們部會還是會上到次長,只是不是由副首長對我們PO,所以如果把「直接」那兩個字拿掉,會比較有彈性。
第一個建議,我們家目前是由部長室的參事督導,有需要時再由參事往次長報,故督導層級部分的文字希望可以放寬。第二個是個人想法,各部會的PO都相當辛苦,是否可以訂個條文把獎勵的空間放進去?也增加大家投入的誘因。
我自己覺得這個案子很有趣,因為過去發文來我收不到,想好奇一下政委辦在RAY上,PO有扮演的角色或者是轉知而已?
第二個階段是政府跟民眾間的話,後續相關是FDA相關的藥師團體怎麼看跟獸醫團體怎麼看,這個請TFA的同仁繼續說明。
另外,藉由那一次的會議,概念上基本上是用分工合作的方式,兩個部會已經談妥了,也初步交換對於議題大方向對於彼此的認知還在大方向上,這個是部會間的處理。
第一個議題是,在講獸醫是不是可以用人、用藥的這一件事,最近有引起一些爭議,我先補充再交給業務單位,我的認知協作會議本身是在處理關係,這個議題會有兩層的關係要處理,一個是部會間的,如同各位所知道這個有農委會、衛福部有有關,這個是第一層要處理的,第二個是政府的民眾,這個階段我針對兩個部會間的關係,在2月26日有去國發會開過協調的會議,因此這個很明確是兩個部會會共同主辦的。
對。
也就是場域調整。
第二,有提到有關於後續請衛福部、國發會有提醒,今年內政部的New eID在跑,我們會被問到,需要一個說帖,如果有後續的訊息會再給政委辦,以上。
有關這部分是署內有完成簽核的作業,完成了第一次評選會議,委員們經召集起來,針對標規再進行討論。有一個調整要跟政委辦報告一下,在上次的會議上有提到,測試的方向是診所加醫院,但是經過內部找委員們開完之後,目前比較傾向調整以三家醫院為主,診所這一個部分是不會調整的。
第一,現在健保卡希望可以走虛擬健保卡,後續有一個試辦的標案要處理,之前跟政委辦有一個默契,我們公告之後,健保署這邊會通知衛福部、政委辦,決標之後會再約政委辦的時間,這是上次會議有討論到的。
健保卡案,政委辦跟我們這邊後續還有相關最重要的兩件事:
以PO的定義,我們的理解像部會有大PO跟小PO,會有一至兩位,會有小PO的成員有聯繫,可能會到二至四位都有可能,是不是可以把投票的PO再定位一點,是以主要窗口的大PO為主或者是小PO team的同仁出席也可以投票,是不是可以釐清一下?
有關於第四點的部分,蔡玉琪已經講得很明確,有關於誰可以投票的這一件事,剛剛蔡玉琪跟目前落的文字,我的認知是業務單位會跟我們來與會,業務單位不能投票,但是部跟所屬的PO可以投票?
目前2月份的進度是在上次月會所提到的,是經過上次的設計及規劃,再一、兩個月才會有比較具體的新進度報告。
ok。
其他大概都是同一般作業計劃的使用方式,僅供大家參考。
第三,我們最後也有提到管考及獎懲,管考的部分比較彈性,我們有提到幕僚單位不定期可以在部務會議上報告,分享好的、待加強的案件處理做法;獎懲的規定寫得也比較寬鬆,但就是留下一個獎勵的依據。
第二,我們實際使用這一份作業計劃的場合是什麼?主要是一成案之後,幕僚同仁轉知成案通知信的時候,就直接把作業計畫當成附件,請對方看作業計畫第幾點第幾點,請在完成什麼步驟的時候,CC或者是通知PO等等等 -- 這是這份作業計畫的主要用途,讓業務單位可以先藉由這份正式核定的作業計畫知道有PO的角色、知道麼時候需要來找我們。
所以不管是「提點子」或者是「眾開講」流程中,我們都有把PO的名詞訂進去,至於到底要訂在什麼流程環節,我相信各部會的想法作法是不一樣的,可以有不同的訂法。
第一,這整個作業計劃最重要的核心對我們來說是讓我們好做事,所以我們有把「開放政府聯絡人(PO)」這個詞訂進去,直接明訂有哪一些流程PO要出現,像大家處理的「Join」平台的案件,在完成權責機關回應文件時,要會辦給開放政府幕僚單位綜規司,同時也需要會文給PO督導及PO,我們直接把這個詞、流程定進去,然後後面才是簽請一層核定。
其實跟PDIS雨蒼聯繫的時候,雨蒼就有建議可在月會用一點時間分享一下內部作業計畫的重點。因為作業計劃這種行政文件應該都是在座各位很熟悉的模式,我快速用2分鐘講一下我們內部作業計畫比較重要的三個重點就好。
所以,同內政部PO的想法一樣,我們可以提供素材,但是是不是要在PO的季會做detail分享,建議再斟酌一下。以上。
第二,季會的性質是比較高層的長官,但像這樣的作業計畫是比較細部的,似乎比較不合適在季會平台報告詳細內容;比較合適的可能會是,請政委協助在季會上提一下,如果部會覺得有訂內部規範的需求,本部有這樣的文件可以參考,有需要的部會歡迎運用 -- 我覺得督導知道到這個程度,想運作的PO就比較好作業了。
第一,衛福部並沒有針對PO訂內部要點,是以Join平台的運作為規範標的訂了作業計畫,這份文件我們是非常樂意分享的,先前有來問過的部會我們也都有share,剛已經放連結到sli.do上了( http://bit.ly/2Dy5LP4 )。我們還是有運作不順暢的地方,但如果需要一個基本的架構歡迎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