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場會議是有機會讓他們講,或者有些特殊的。這些列上去就請你們盤點出席人員,之後會前會就要把他列出來。討論主題聽起來還是以你們那張為核心,今天討論都先以1月17日為準,往後總是比較容易。
在邀請代表時要兼顧城鄉差異以及大小,假設最後有個建議是導師要強制隨班,不要去開行政會議,大學校或許做的到,小學校可能兼行政職做不到。
一定有些學校已經有所謂相關規定?讓校外人士進來行之有年。
我們要寫這些都不難,但第一線執行的人才是重點,上次副組長提到很多老師不會陪課,一個是進來前的把關,一個是進來後有老師現場把關,但很多班導師不在現場,這很實際需求,班導師時間就這麼多,行政會議跟陪課時間常常衝突,這很現實,這不是理論派可以解決,協作會議希望多聽到這種,這問題不解決,寫再多也沒有用。
需要再找這些專家學者嗎?
我們只是要把整個過程找出來。從國教署,到各縣市教育局,找了很多教師的話,教師會的代表就不需要,把跟這件事有關的找齊,但疊床架屋也沒有必要。學者專家呢?
未必要全國性,也可以家長會。
你如果找衛福部進來,可能會討論回去志願服務法,這有沒有必要?還是這件事跟志願服務法沒關係?有問題的是注意事項的理解跟實際的落實,校外人士要進到學校從事輔助教學,依據這要點,讓各校行政人員班導師有一個審查依據,只是這個注意事項的說明跟有沒有缺漏而已,再把志願服務法納入有點畫蛇添足。但你可以回去跟副組長討論,看有沒有必要。人員除了縣市政府、學校端,有沒有家長團體、教師團體、學者專家有沒有接觸過覺得討論會有關係,或者他的意見會有貢獻的?
我只是想釐清,不是因為他是志願服務法主管機關就要他進來。你只是要他來說明嗎?除此之外還要他做什麼。
第八條這邊講的志工證是衛福部發的還是學校的?
然後就會取得志工證嗎?
你把衛福部找來一定要講清楚原因。
你把衛福部找來,他會很困惑說這些拿到志工證的人有什麼問題嗎?如果單純處理沒志工證的人的話就不用。
我們討論的重點是志工還是校外人士?要把討論主題明確化,如果有志工證的人都處理很好,衛福部的人就不用進來討論。
有拿到志工證的是真的志工,一種是沒有,所以不能說是志工。沒志工證的怎麼稱呼?
現在校外人士進到學校從事協助教學、活動的人有兩種,一種是志工。
上次照副組長說法,他是說大部分不是志工,不知道是什麼名目。
所有碰過這個案子的人的屬性能不能整理出來。
人數跟你們場數限制有關,通常我們大概二三十人,看你覺得怎麼樣比較好。
他有建議權,你們若覺得不妥下次可以討論。
學校端可能實際執行有困難。我提這個是因為參與的是全台灣的人,沒有一定要在台北,如果台中比較方便也可以在台中,你想場地可以彈性一點。
這一案出席人員聽起來預計是縣市政府跟學校的人?
確定之後再跟玉琪說。場地你們有嗎?
二月七號可以嗎?1月17、2月6或7日,三個時間讓他選。17不要太勉強他。
20、21我們有同事不在,過年前一天也不太好,收假回來30、31是我猜很多人會請假,所以三個選項,一個就是14、15唐鳳不在,一個是17號請提案人去調,年後就是二月初了,各有好壞,這跟你們內部程序上拖到二月初,還是你們覺得沒什麼不好,我們也可以。
我其實是要稱讚這件事,如果我是承辦組長或PO,我認為想到這件事是滿重要的,最好每一案承辦業務同仁或PO都能做到這一點。現在我們的情況是這樣,14、15那兩天唐鳳不在國內,協作會議目前快六十場,基本上都是找唐鳳在的時候,因為一場有時候短的兩、三小時,長的五、六小時,唐鳳出席一段時間,這是政治上的用意,說政委有參與的會議,可以幫大家講話、背書。14、15我們辦公室同仁可以,但唐鳳就不在,選後第一天13他不行,16不行,17聽起來有點困難。
這一案在月會結束後本來說10號,部內說希望選後再開,有這件事嗎?是誰去問的?
聽說提案人時間有點困難,比較可以的是時間是?
不一定要,台水聽漏的人未必是隊員,因為我們有過那個主題,也就是有那個情境。
像偏鄉醫療,有一個零時插隊就是在做醫療。
前面有好幾個舉各行各業的例子,我們一共過去有10個卓越團隊,他們也是各行各業的人,像公共工程,就會讓我想到搶救水寶寶,也就是台水的人員來聽抓漏,那個是現成的,過去其實有一些人用自己的經驗來提出解決問題的方式,這樣才有一屆屆的感覺。
具體說明一下,之前AIT確實有說可以比照GCTF,由他們在印太區域的大使館來邀請,但是有一個前提是要向GCTF跟其他類似的活動一樣,要由臺灣方面支付機票跟住宿,這一方面,我們之前有努力過,跟外交部那邊有談論過多次,目前收到最新的訊息是外交部真的是有困難,除非有跟高層的長官出面協調,不然真的是困難。
她問的應該不是這樣。
對各位PO來講或許在部內當講師或受訓不一定人人有機會,但理論上大家有機會用的是經常在開每一次會前會、工作會時,會發現各位PO跟業務同仁在介紹協作會議時要付出很高溝通成本,確認各位PO拿到這位簡報之後,是不是例如這次交通部,請高公局的同仁看過之後可以理解協作會議的精神?
內政部提到回去要提供06年當時訂定要點的考量,以及有沒有做修改的可能,因為只是一個說法,不是一定要修改,但是會議過程中有人問的話要有個說法,先準備起來。內政部就是剛講的那四間。
請農委會幫忙蒐集已經養到太胖行動不便,飼主當然會針對狀態給予他們的說法,設備到底是哪些措施,看能不能至少讓我們瞭解一下。
10月7號。這是文化部部分,客委會就剛說的,六間有在殺神豬爐主名單,近年有變成不殺神豬的,看能不能找到兩間,至少旗美那間訪談。農委會這邊兩件事,養神豬跟養一般豬,照客委會講好像一般豬一種養法,六百公斤以下一種養法,六百公斤以上一種養法。
要精確講,確認有在殺神豬是不是就客委會那十間,那中央跟地方的文化資產有沒有登錄上去,神豬宰殺過程有沒有在裡面,這要請文化部幫忙。什麼時候可以提供?
我覺得先這樣,回來還有些考慮。
議題盤點差不多,最後再綜整好了。
這點請農委會回去再告訴我們,其實祭祀很小的豬可能也符合。第二點是釐清之後還是要回答內政部那個問題,中央政府那麼多年的要點。
你不寫第一點的話包容性不是更大?如果239公斤反而不行,下列要件應該是且。
那你第一點會不會畫蛇添足?祭祀何必胖胖的,瘦瘦的也是應該排除。
我們溝通對象多了新北市文化局,不然會有點矛盾,中央政府說殺神豬不好,但新北市文化局又列為重要文化資產。剛剛農委會可不可以先回答06年問題?
三峽清水是文化局登錄,如果要更改登錄內容是新北文化局才能做這件事,新竹的義民祭是國家級的,那登錄的內容?
所以他在新北市文化局登錄文化資產。跟文化部的關係是?
2011年。有過登錄之後某個程度修改的案例嗎?
這是什麼時候的事情?
我們現在談神豬,原住民這些不要在這邊談,會開花。你們已經拿到十間名單了,回去還是要給完整回應,像清水祖師廟,照你那樣講那時候申請登錄文化資產是整個項目,有些具體描述有特殊性,登錄是整個活動,變成文化資產,神豬是這個範圍。
地方在民政局的話中央對應就是內政部。客委會那個名單也給內政部核對,可不可以請內政部提供這四間還有殺神豬的,他們的叫做負責人或是辦那個儀式的人的名單,到時候如果做訪談做溝通,我們需要掌握那個名單,文化部就確認文化資產的認定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