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席、各位先進,剛才黃律師提到院、檢、辯、學都有代表,我個人也贊成,不過我覺得整個籌備工作是司法院為主導,如果司法院在工作上覺得需要多一點的副組長,律師界應該不會反對。
專業、非專業是一種分類標準,另一類標準則為官方及非官方,我個人的想法是選擇官方及非官方為標準易使人民接受,且對會議之進行或許有所幫肋。
一、我認為討論議題之前應先決定目標,釐清這部分之疑慮,大家才不會因結論對自己的部門不利而有所戒心,我建議對於達成何種效果先予討論。 二、個人認為議題整理出來後,有共識之部分即透過全國司改會議宣示,凝聚力量讓大家配合完成,至於有爭議的議題,則透過協調整理出妥協的方案,如因各有立場而無法達成結論或共識,亦不必勉強做出結論,可提出全國司改會議討論,讓各界了解問題之所在,能通過之議題先予以通過,如能取得其他各單位部門之配合及全國人民之共識,推動執行會比較順利。
我認為採官方及非官方之分類較好,因為我們標榜全國司改會議,全民各界非常重視這個會議,應儘量讓人民參加,至於比率,五比五的數目很好,如果官方認為這個比率太大,則官方佔六,民間佔四,亦可。
對,我覺得大家交換一下意見也無妨,至於確定之比率下次開會再予提出,我個人的看法是立法委員、監察委員、國大代表都是官方,民間則是律師、教授界,法官協會希望定位是民間,我没有定見。另外,社會各界的團體,亦為民間團體。既然我們說是全民的法院,全國司改會議就應由各界的領袖代表參加,結合人民的聲音,當然,民間很可能都是非專業的,非專業的就靠我們專業的如何來給予解說,好讓其了解,其實我們認為很專業的東西,都可以用很簡單的方式表現給人民,因為法院還是人民要使用的。
我個人贊同依各議題分設組長、副組長,並由審、檢、辯、學各推舉一名擔任組長,其餘擔任副組長。
我希望「研究組」的功能除整理問題外,還具有溝通協調的功能,每個議題可以透過組長、副組長,如審檢辯學互相做聯絡、協調,作出一個方案或二個方案,如此可以縮小將來討論的範圍,會議也能順利進行。
如僅是整理爭點可能無法溝通,建議還是需要溝通,利用這個小組將有關的問題利用機會交換意見,協調使問題更集中,再提籌備會討論,如果單純的整理而已,沒有辦法達成溝通。
其實不管甲案、乙案結果都是相同,只有乙案,最有問題的是法官協會,根據乙案說明,法官協會不應該是非官方人士。
如果根據剛才的分類,大法官當然是官方的代表,所以名額應算在官方代表中,不應把大法官當做另一個特別的分類。
現在是討論議題,我贊成主席的意見,先把議題定下來,至於列於何處,等議題整理組整理出來後,再加以討論,不須花太多的時間在檢察官的地位問題。
我贊成以林院長建議的「增強當事人進行主義及其配套措施」做為大標題,環繞這個主題請議題整理組整理後,大家再來討論。
雖然我不是研究刑事訴訟法的專家,但翁院長所說的「折衷式當事人進行主義」是何所指?似乎未聽說過,我建議不採「折衷」的用語。
我贊成把第一、二、三審有關的事項都列入議題,至於如何說明使其成熟,這是將來在議題或時間表上的問題。
關於第五議題「法官及檢察官、律師的改革」的内容如何,請議題整理組整理各個版本的内容後,再將整理結果提交籌備委員會討論。
這是技術上問題,評鑑不適任就下台。
三個版本内容差不多,用一個題目,交由議題整理組研究即可。
贊同周委員的意見,但考量警察體系牽涉内政部,會使問題複雜化,建議維持民間版的議題,如要列入也很好,我不反對。
建議在標題下增加子題「徹底檢討公設辯護人制度」,研議廢除公設辯護人,只要律師有健全的機制,即可建立義務辯護制度,由律師公會負責。
若廢除公設辯護人,建立律師強制代理制度,律師絕對配合義務辯護。
不論義務辯護或編列預算指定辯護人,律師公會一定配合。
各版本都接受,無意見。
這方面律師公會已加強注意,未來發展會趨於嚴謹,若違反律師倫理規範,情節重大可送懲戒。
議題二的標題已討論通過,至於法庭席位部分宜放在哪裡,俟議題整理組整理後再表示意見。
法庭席位若不放在議題二,希望列於議題三之後,獨立為一個的議題。是否先確定大標題,子題等議題整理後再討論。
贊成蕭委員的意見,保留議題二的標題,但法庭席位希望獨立成為一個議題。
可否提出一個很重要且為人民關切的議題,即「研擬防制法官、檢察官貪污的措施」,例如訂定一個防制法官、檢察官貪污的特別法,建立一特別的偵防、審判系統,以表示對司法改革的決心。
如列入第六議題,應明白提出防制貪污的措施。
對第三議題有意見,建請將法庭席位之改造獨立列為一項議題,列在第三議題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之後,即第四議題。民間版關於法庭席位之改造本列在第二項,係認為法庭席位之改造對人民有號召力,為加強民眾對改革之印象,故雖與刑事訴訟制度有關,但因有其獨立意義,且屬重要項目,建請單獨列為第四議題。
范委員剛才也有強調,我也一直強調,是因人民感受會不同,司法改革是為人民而改,人民尊嚴應受尊重,故我對此較堅持,法庭席位之改造應單獨列在第四項,已經在刑事訴訟制度之改革之後。
我們不列在第二項也是讓步,否則回復原列之第二項。
此有意識上問題,檢察官如無高人一等之觀念,無論採當事人進行主義或職權進行主義,檢察官都可下來坐,如范委員還沒離席,一定會舉例說連中國大陸都如此,檢察官席位與被告席位平等是一種潮流,尊重人民之作法,是觀念改革。
請法務部不要堅持,司法院藍皮圭日中亦是單獨一項。
開會有三天,前兩天分四組是每組一個半天或四個小組同時進行兩天?
主席,各位委員,關於提名的問題,以前也討論過,就上次會議而言,社會賢達名單應如何推舉,曾經有過相當深入之討論,我認為由各個單位所推薦的參加人選,其他單位非不可再表示意見,如認有非常不適當的人選,也可表示意見。
應將各組議題的分量做為主要的考量,我建議將議題二—二及議題二—三移至第三組或將第三組與第二組合併為一組。
建議休息協商。
兩案是可以合併的,但民間團體的方案不等於司法院的方案,合併以後可能會有第四案,我認為提出議案應先交由議題整理組整理,將來提到分組或大會都應先經過相當整理,以便將來討論。
一、有四位副主席,只有三組,應如何分配? 二、有無共同主席的情形?是否由他們自己協調? 三、是否四位副主席在各組,由各組自行選主席,如該組選副主席為主席,則副主席即為該組主席。
本議題司法院亦為提案機關,請加上。
我贊成主席意見,但是會有在籌備會期間提出的意見,只有籌備委員能參考,而遲至大會期間提出則反而全體與會人士都能參考之情形發生,是否該思考一下這個問題;另外由與會代表跨組提出書面意見,與其他外界人士大會期間提出意見是否沒有什麼差別,這點是否也請斟酌。
上午開始下午的發言登記;下午開始第二天的發言登記,提早半天截止登記,以便利作業。
以場次為發言登記的區分。
若一場會議有二個議題,每一個議題都要登記一次,技術上會有困難。
因為議題會影響議事原則,可否俟議題確定後再討論議事原則。現有八個場次,是否由主席在每一場次作成結論,或在最後會議時再作結論,此亦影響時間及議題的分配。另有關發言人數是否作一限制,發言時間若為三分鐘,在二分三十秒時按鈴,三分鐘時則消音。以上應作規定,以避免將來紛爭。
民間團體僅提第一審的部分,第二審、第三審部分是司法院所提,如併在一起,第二子題可否註明前段為民間團體所提,中、後段為司法院所提。
籌備委員可討論是否將一—一3. 的部分列入或不列入。
各組分別討論,大會時再提出,以統合之。
第十八頁二、「廢除高等法院檢察署,以使檢察組織趨於扁平化」,可於此表示法務部維持高檢署之意見,將提案6. 標題「維持高等法院檢察署之層級」刪除。
三—三、「5」前半段建立合理的法官、檢察官評鑑制度,是否與三—三、「1」重覆?只有評鑑才產生不適任之法官?「5」與「1」均由法務部提案,外人看來會覺得奇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