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座看到攝影機,這個攝影僅供內部存檔之用,所以大家可以放心發言討論。有關於紀錄的部分我說明到這邊,接下來交給主持人莊秉倫。
各位朋友大家好,我是第一組的小桌長,首先是法制面、制度上實際上標示機率會有什麼效果:第一個是能夠影響消費者決策、第二個是拉近消費者跟業者資訊不對稱,這樣一來,消費者才能在充分的資訊之下做正確的消費決策。
但因為現行的法令只有規定必須標示「是不是機率型商品」,但是並沒有要求標示「機率」,當未來法令修改的方向,是朝向標示機率之後,業者在法律上就會產生標示機率的義務,就必須擔保是標示是真實的,如果標示是虛假的,當然就會有法律責任,可能就必須對簿公堂才可以處理。
在法律上,可能是公平法、也有可能在消保法,我們小組沒有很詳細去討論這一塊。
至於,標示要到多詳細,才可以完成前述的兩個效果「影響決策」跟「拉近資訊不對稱」,這個其實是看每個遊戲型態跟內容,所以目前的狀態還是不明的,沒有完成討論細節的討論。
也討論了最上位的概念,「要不要標示機率」,我們這桌所有參與者都同意應該要標示機率,不管是業者或者是玩家,大家都認同這件事。如果標示之後大家發生爭議,可以走法律途徑,包含消保機關或者是法院。而法院的爭訟過程中,法院就會徵詢公正第三方的意見,來證明標示是否為真,才可以判斷是誰勝訴、誰敗訴。
我們也討論到,標示對消費者來講的重要用途是,我們這一桌的玩家是希望,標示可以讓玩家理解到課這個金的風險是什麼,如果我是成年人,我認知了這個風險,其實對於後續有抽到或者沒有抽到,我們這桌的玩家是可以理解的。只要在消費之前理解了風險,之後消費的結果就是應該要承擔。
另外,我們有一個很有趣的建議是,很多人陷入了轉蛋的情境之中,總覺得再 10 抽、再 20 抽就會抽到了,會陷入不可自拔的狀態,如果可以適當跳出警語,比如在第 300 抽的時候跳出警語,「你還要繼續嗎?」說不定可以有效制止提醒玩家不要過度消費。
而在這階段的討論,業者的回應是:其實現行「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裡面都已經有警語的說明了,但是可能警語標示的時間點並不是剛剛舉例的第 300 抽,可能只是網頁的某個地方,然後大部分玩家都只是拉到最後同意。
有關於標示的細節、內容,我們這桌的業者有提到幾個重點:國內業者非常有誠意配合現行甚至是未來的法令規定,但他們提醒,如果這台灣的法令的規定距離國際太遠的話,比如比國際更嚴格,嚴格非常多,很多境外遊戲業者就會選擇不進入臺灣代理,他們可能會在香港或是其他的地方,網路無國界,玩家一樣可以去玩,但玩家如果發生消費爭議,有可能會求助無門,因為這些遊戲在國內沒有代理商,國內的法令也管不到它。
所以我們這桌的初步共識是我們同意標示,也同意相關的法制要改,但是嚴格的程度不要距離國際太遠,不然會因為很多遊戲境外公司,玩家求助無門的感受會更加深。
像跨國、原廠跟代理商之間的合約這件事有幾個點:第一,是不是有可能在發生爭議的時候,不管是公部門、第三方,我們雖然不去審查合約內容,因為那個是契約自由,但是可以判斷契約是不是真的,如果是真的,也許玩家比較會去相信,代理真的是受限於原廠,所以只能怎樣怎樣,能購做這件事,這樣在彼此間的信任度會提高。
我們也聽到亞洲國家可能有幾個民間的消基會彼此間是有管道互通的,在政府因為跨國沒有辦法提供太多協助的情況之下,也許可以透過我國的消基會跟另外一個國家的消基會彼此溝通,某某遊戲在我們這邊發生消費糾紛,麻煩你們瞭解一下廠商怎麼樣,也就是可以透過民間管道來處理這類型的商業互助或者是消費糾紛。
最後,我們也討論到有關於未成年消費的部分,現在轉蛋的部分,很多是未成年的小朋友會過度消費,甚至引發家庭悲劇,但是這塊有關於公部門跟業者的解法是採用分級制,沒有更細緻的做法,因為更細緻的做法會走到網路實名制,這個議題會很不好處理,所以我們停在這邊。
最後提到,未來如果成立數位發展部,這個東西如果經過數位發展部或這類似的特定部會來統籌,有沒有可能比現行的做法更有效率。
中間有討論到轉蛋的 log,但是玩家自己提出自己的 log,業者也提出業者的 log,雙方都不信任對方,都覺得對方的 log 造假,這個部分交由自行處理的話,只會加深雙方的不信任,所以這個部分會回到公正的第三方,不管是法律途徑或者是專業途徑,才可以處理 log 真實性的問題。
我們這組的報告到這邊,我們這桌的同仁有沒有任何要補充的地方?
謝謝。
我們從第 89 案往後走,第 89 案有關基地台,目前進行到第 8 次的工作會議;第 93 案有關車安中心,本週召開會前會,預計在 10 月 22 日召開協作會議,這場會開放給 PO 來旁聽,10 月 6 日的會前會開完之後再通知大家,有意願旁聽的可以告訴我。
接下來從 96 案到 102 案都還在工作會議的階段。101 案有關心理諮商跟心理治療能否納入健保,將在明天召開座談會。105 案有關遊戲轉蛋,也是在明天開會。目前辦理中協作會議,大概是上述的狀態。
藉著這次機會再預告一下,下次的提案部會是原能會跟通傳會,請提早準備。之後的輪值小桌長,則是輪到文化部、海委會跟金管會,以上提醒大家,謝謝。
接下來的歷次協作會議摘要報告,請主計總處報告序號 104,關於企業財務資料調查。
接下來的議程進入到討論與協作,首先是這個月的部會自提案,總共有三案,分別是內政部、工程會及陸委會,首先請內政部說明,有關於強化選舉經費透明化機制。
中選會有沒有補充?
謝謝。接下來是第二個案子,有關於工程會提案,精進公共工程履歷查詢,請工程會。
接下來第三個案子,請陸委會說明有關強化國家科研成果保護,先請陸委會。
被提到的有關機關,包含經濟部、科技部與教育部,有沒有補充?
接下來請科技部。
請教育部。
有關於主協辦機關的部分,如果這個案子經票選獲選,我們會在第一次的工作會議來處理主協辦機關的分工。陸委會這邊不曉得有沒有要補充的?
以上是有關部會自提票選案的部分,如果沒有其他意見的話,我們往下走。接下來是「Join」平台的票選議題,先請國發會。
第一個議題有關加重動物保護法中虐待動物的刑責,先請農委會。
接著是有關於逃逸外勞的部分,先請內政部。
接下來請衛福部。
接下來請勞動部。
這個月的票選議題都已經說明完畢,我們請選務人員開啟投票的連結。現在是 2 點 19 分,我們投 3 分鐘到 2 點 22 分。
有關部會麻煩等一下會後留下來討論第一次工作會議,另外今天的會議還有一個臨時提案,麻煩幫我切農委會的臨時提案,麻煩農委會幫我們初步說明。
這個條款是部會主辦兩項以上的協作議題,文字上並沒有強調必須是經票選,所以興革方案的文字,我初步認為是可以不用更動。
另外,如果要循著剛剛農委會提到的三點跟剛剛主席提到三點之外,請想要適用這個條款的部會,請明確告訴我們是哪兩個案子,之後要走這個模式進入 PO 月會的列管,如同其他經票選的案子走完程序,我想是沒有問題的。
沒有問題。另外,山豬吊的部分,因為 PDIS 有同仁壹雯有去列席,我們聽一下壹雯列席的感受。
其他部會有沒有要提出討論的案子?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今天會議到這邊,謝謝。
首先說明處理中的協作會議,第一個是序號89有關於基地台的案子,目前已經開到第7次的工作會議,之後會看工作會議的情況,才會決定要不要召開協作會議,目前有暫框三位小桌長,分別是衛福部、公平會、主計總處,所以目前是等待要不要開協作會議的階段。
接下來,序號92是中選會,等到12月再辦理後續;序號93,目前已經在召開會前會的階段,已經框了小桌長,是財政部、中選會跟退輔會;序號94,會在今天報告他們的辦理情形;序號96、序號97都是在試辦的階段,等試辦過後才會有比較具體的工作會議,再往後召開;序號99也是等經濟部手邊的工作忙一段落之後再往下走;序號100是金管會的部分,今天會有個初步的說明;序號101目前在工作會議;序號102將要召開第三次的工作會議;序號103,今天會有初步的報告,以上。
今天議程開始之前,我想要作簡單說明,重申有關各機關自提案件的辦理方式,因為今天有幾個案子在工作會議的階段就會結案,所以藉由這個機會說明。首先,部會自提案投票通過了,在第一次的工作會議中,就會討論「主辦機關想要怎麼樣進行這個議題」。
雖然自提票選已經運作一陣子,但我們發現很多主辦機關,在第一次的工作會議時會有點茫然,會覺得「我們是配合開放政府的制度來自提,為什麼還是問我們想做什麼」,但回到協作會議本身的性質,PDIS非常尊重主辦機關的政策規劃、處理時程等,所以主辦機關是最重要的利害關係人,先確認主辦機關「目前這個政策的規劃情形到什麼階段、想要怎麼做」,之後才能討論協作的可能性在哪裡,需要什麼機關加進來一起幫忙。
順便一提,下個月的自提機關是內政部、陸委會跟工程會,麻煩按時提出。
接下來,有關於討論與協作的部分,我們先請主計總處來簡報。
因為我漏了第一段的報告案,先走完自提案再回頭處理。
這個案子協辦的財政部,有沒有要補充說明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