或者是抵抗力也很強,Public awareness 做得很好,就像對岸一天到晚講說我們是「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這句話不需要查禁,因為大家都不相信這一句話,即便不斷地講,說不定也透過內容農場講,但是又怎麼樣。
對,也就是要假、也要害。
像當時的 AIDS 就有特別的條例。
普遍能夠接受的,從過去的歷史來看管制侵害兒少,是普遍可以被接受的,現在兒少福利法就有。反恐怖活動 911 之後逐漸會被認可⋯⋯,至於一般的言論,會回到類似第一修正案,理論上不能事前審查、而要透過司法體系來尋求訴訟的決定。
從言論自由發展的歷史來看,各種言論本來就不是均值化,美國最高法院有名的判例說「有言論自由,但是沒有保障在戲院裡喊失火的言論自由⋯⋯」,表示不同言論有不同。所以即便是目前的歐盟法跟 NCC 在想的數通法,也就是會標定比較嚴重的言論,就像疫情,並不會把 COVID-19 當作感冒來看,像當時的鼠疫跟天花,也不會當作感冒來看,是一樣的。
所以我不覺得第三方機制是新的,如果想像司法也是第三方,一直都要補救對於言論自由侵害的問題,當行政機關開始做,會掉到事前審查、行政是按照選票所產生,所以一定有黨派的利益,所有的民主國家,不管英國或者是美國都一直在講這件事。
我覺得有兩個層面,即便我們從傳統的言論自由保護來看,方式是不做事前審查,意思是行政機關不能獨立完成這件事,那時的機制是交給司法來做這件事,但是司法又會面臨一個問題,在現在這個時代,或是往前推到廣播電視的時候,速度都慢了一點,所以勢必要設計一個補救司法要打 10 年官司才得到結果的方式。
不會朝中國大陸的方向走,這個我們都同意。
我不覺得是作內容管制的問題,而是內容傳播的社會成本或是外部效應如何處理,即便美國第一修正案以來,始終都在討論這個問題,並不是現在式。
會遭受到比較大的挑戰,所以要建立正當化的基礎,NCC 或前面的新聞局處理這一塊的時候,始終要面臨言論自由的界限,一定會受到很大的挑戰,我不評論個案,但是正當化的基礎是要比較夠的,這個是毫無疑問的。
法還沒有立之前,應該是說現在 NCC 的管轄權是不及於網路平台,但是以之前處理廣播電視並沒有不敢罰的問題,只是要引入利害關係人的機制,像節目廣告諮詢小組,這個在新聞局的時代就有了。
沒有聽過這種說法…
是。
為何要有連結因素的原因,比如當公平會調查高通的時候,當然因為半導體業在臺灣是相對強的,今天如果臉書的某一種行為在臺灣的使用者慣常行為與反應時,就會構成比較強的聯繫因子,讓臺灣的執法有比較好的基礎,當然不能去調查多數發生在澳洲的案子,但比如臺灣有 100 萬的用戶面臨這樣問題的時候,這樣的調查就會比較有意義。
對臉書等調查的範圍一定有連結,也就是有某個聯繫因子是跟臺灣有關係的,然後調查的方法跟處理的方式是符合國際標準,對於臉書來講如果不遵從的時候,就會面臨很大的壓力,也就是對於同樣的情況會被調查,也會有相同的處置。
其實面臨到跨國公司時,大概都會面臨類似的問題,過去 NCC 討論過非常多次這樣的問題,會跟其他有跨境性質的法律有類似的情形,比如反托拉斯法,通常的方式是要這個執法機關所做的或是自律團體所做的是符合國際的標準,在管轄競合狀況下才能被遵循。
如果設計自律或他律團體來做的時候,對主管機關有雙重的效果,一方面是有被拘束的效果,基本上做了決定,理論上主管機關不能在沒有重大違失的狀況來推翻它的決定;第二個是剛剛所講的,有個補位的作用,當它接不起來的時候,主管機關可以接起來。
通常機制會設計成這樣,數通法草案目前為止還沒有公布,但設計一個自律或他律機制,通常有幾個功能,第一個是保持跟主管機關的距離,維持獨立性,第二個是碰的層面不受法律限制,跟主管機關比會廣一點,第三個是比較有可能跟多方利害關係人參與,如果是公務機關的執法行為通常是依照法律循內部公務流程。
自律跟他律的關係是,如果不按照自律或者是中介團體的要求做的時候,主管機關就會介入調查、懲處,從法律上來講就會類似變成違法行為的表面證據,推定是違法。
主席一開始的提示,科辦的副召集人科技部吳部長提到,因為目前國內松的經費是由單年期的,等於有點緊急的性質編列,在立法院遭到質疑,不希望總統盃黑客松的經費被質疑,因此吳部長主動提議,未來這個經費由科技部編列。為了讓科技部編列,可能國內松的主辦單位就是議題主辦單位加上未來的國科會,也就是現在的科技部來共同主辦,這樣才能延續;當然國際松的部分再下一年是數發部。總之,不希望用單年期申請科發基金的方式,因為條件是緊急計畫,總統盃黑客松不宜被說成是緊急計畫,有此脈絡跟背景,提請討論。
我不知道法協你們覺得有沒有達成交辦的任務?其實政委講得滿清楚的,我們今天談的是穿戴式的裝置,即便具有藍牙功能或者是射頻功能上面的,記錄跟運動相關的健康資料、有跨境傳輸的問題,就是在這個範圍內,行動支付不包括在內、音樂功能也不包括在內,那個部分看起來如果跟運動有關的話,體育署是願意帶回去研議處理的,這樣可以嗎?
在這個前提之下,談跨境傳輸的問題,所謂的「管理」,也不是想像中要查驗、登記,是有比較低度的方式,比如有跨境傳輸的情形,必須要告知使用者等等,我要講的就是這幾點:要有結論,但是這個結論也不會可怕到大家在沒有法令工具的狀況之下就一定要如何,也不會擴及所有的通案,或者是以後可以比照適用,也不會比照這個產品收了各式各樣的問題,以上報告。
第二個,擔任所謂的主管機關,因為剛剛談誰是主管機關,大家會想到的是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意思是不但要管個資跨境的傳輸,說不定要管資安法、消費者保護……我們今天沒有打算做這件事。所以即便是今天的結論是某一個或者是某幾個機關管理或是共管,效果都不及於個資法的其他部分,更不要說資安法或是消費者保護法,完全沒有。
背景說明剛剛說過,今天的案子絕對沒有一眼望過去就看到主管機關了,如果有這樣的話,副院長就不必找我們開會了,這是前提,但是一定要有結果,今天在座的一定會有一些關係,所以才會來。
衛福部的立場,大家都非常清楚,也就是石次長上次會議所講的,只要涉及醫療、醫材,這個你們是責無旁貸,除此之外當然就不是?
我忘了補充一點,各位如果覺得需要發言的,不用按照順序,就可以舉手發言,當然任何一位長官、同仁都可以,沒有說哪一個部會要由哪一位代表發言,如果沒有繼續發言的話,就從剛剛談運動產業的部分,是不是先請教育部的先進給我們指教。
所以具體來說,就健康手環來說,NCC建議的是教育部跟衛福部,應該是這樣沒錯吧?
主秘,上次會後,也有麻煩NCC提出一些你們認為監管的分工建議,這部分有沒有需要再補充?
原先國發會的報告認為是NCC,NCC也提供了非常詳盡的意見,請問主秘是不是有要補充的?
今天會議的資料,事前有拜託法協中心跟大家要書面資料,書面的資料原則上政委都有看過,所以一下發言的時候,可以就非常需要強調的部分再作說明,會議進行的方式,一開始先請法協中心來作背景的說明,之後再請各機關的先進給我們指教,以上報告。
政委主持的會議,依照慣例是會作全文的逐字紀錄,這個逐字紀錄會在會後寄給大家,大家看看如果覺得有不妥當、不希望公開、任何錯誤的,可以就自己的發言來修正。也因為記錄的關係,要麻煩各位長官、先進在第一次發言的時候,先說一下您是哪一位,方便記錄人員來記錄。
各部會先進,我做會議秘書先作報告,本次會議是在8月6日時,副院長召開非公務機關的個資跨境傳輸限制會議時,有一個問題沒有解決,就是所謂「可記錄健康資料」的穿戴式裝置,俗稱健康手環,如果記錄的個資有跨境傳輸問題時,在還沒有個資專責機關成立之前,究竟由哪一個部會主管、如何處理?副院長就請唐政委來協調,所以這是今天開會的目的。
他可以keep中文的「普拉思」。
它的domain不是用plus。
可以跟執秘或者是副召那邊聯絡看看。
您說的「我們」是您跟執秘嗎?
OK。
我補充一件事,剛剛杜老師提到IRM的那個脈絡是這樣,就像剛剛阿端提到的,我們在OGP展現積極、活躍、有能力,顯示我們合格變成會員,所以第一階段,不管政府或者是民間都積極參加OGP的活動;而OGP對於所有的會員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做出負責任的action plan,IRM是證明這個action paln負責任的方法,而且是獨立的。整個脈絡是這樣子,回到原來的脈絡,就是要證明我們是合格、有能力、積極且活躍跟國際分享.可以成為適合的會員,以上報告。
第二,我們現在看到IRM的程序,在2021年之後,他們傾向給比較即時、比較短的具體建議,而不做長的、很描述性的報告,所以相對來講也會有比較多的互動。我們現在想像的是,如果可以kick off這個程序之後,的確像阿端所說的,經由OGP推薦專家之後可以作緊密對接,後面的部分我想當然包括委員、國發會的同仁,如果OGP那邊願意推薦一些專家來進行的時候可以進行對接,類似的程序,或許在我們國家,不管過去是兩公約或者是性平公約都有類似的程序進行過,以上報告。
政委在加拿大峰會提出我們準備要做NAP,隨即在那次峰會有接觸到我們寫信的對象,也就是IRM這個department的主管Miranda,在場也有負責亞洲區的Basu,大家滿熟悉的,那時就有提到我們準備做action plan的時候,接下來會希望就像阿端所說要按照IRM的機制來做,那時他有滿善意的回應,非常樂意安排,所以我們覺得要kick off的話,簡單來講就是比較official告訴他說,我們請OGP推薦專家來進行後續的程序,後面的部分,像剛剛阿端已經講得滿詳細的。
補充報告幾件事:
另外,政委作為開放政府的政委,我們還是會做逐字稿,也會公開,公開的時點原則上是10個工作日,但是我們這封信如果要發出去的話,可能要經過行政程序的簽核,所以是以10日或是經過核定發出信的那個時間點,哪個在後面作為公開的時間,也就是在這之前,所有發言的人,當然可以在這個會上坦率交換意見,但是認為在這個階段不太適合公開,或是發言有不準確的地方,依照慣例都可以修改甚至是刪除,以上報告。
第二個,會議程序方面,當然今天大家可以充分交換意見,包含國發會的同仁如果認為執行上有任何問題的話,也可以在會議中盡力推出來,我們最近在推行省力、安心原則,希望這件事推了之後,可以更省力、安心,不要造成大家的困擾。
我先作背景報告,先報告程序,我們是線上進行,討論的題目是上次推動小組會議時,彭啟明委員、耿璐委員、吳銘軒委員等有提出IRM的部分,希望政府跟民間一起以多元的方式跟國際合作,作比較符合OGP標準的IRM,在這個過程中,包括彭共同召集人等都有跟我們辦公室聯絡,我們也覺得雖然疫情還在繼續中,這件事也可以啟動,所以今天政委找大家進行非正式的會議,互相交換意見,我們辦公室先擬了政委對OGP負責IRM的主管一封信,作為啟動的方式,這是在會議主題方面。
如果後續我們幫得上忙的,我們就後續聯繫,不用都麻煩到政委,也可以找我們辦公室的技術同仁。謝謝大家。
署長有沒有要給我們什麼裁示?
對內交代是既然要叫相關部會的主管機關來改善,說不定可以提供這樣的服務,這個說不定已經做過的事情,碰到問題A、B、C類型,曾經有哪一些機關做什麼事,這樣就解決了,你們就可以集中處理從來沒有發生過的事,我不知道這樣的方法是不是可行?
也就是說,是不是要跟林管處說改善了什麼東西,這個是不是要公布,提供所有人可以查閱的,或者是行政機關內部參考,大家可能就查跟他最類似的問題,參考來解決,就像內部的Q&A系統,如果碰到什麼問題的時候,其他機關做過什麼事就解決了,我的猜想是也可以降低移民署同仁的負擔,因為可能要回答那個問題很多次。
其實還有一個對內的問題,像剛剛醫院、銀行溝通有相同的問題,像有碰到民生事業的網站、公共服務的網站,像理論上第一層都測過,如果有相同的問題怎麼辦?當然是移民署的同仁要負責接電話,我會建議笨的方法,是不是要整理一下過去常發生的問題,你們也可以叫做過的人來提供一份資料給你,舉例來說假設天池山莊的系統不穩定,南投林管處跟他講就立刻改善了,它的作法是不是有價值可以提供其他人參考。
透過這樣大家才都說移民署做得很好。我講的是說,我們要把我們已經做的事情,或者是正在做的事情、還沒有做的事,我們要做比較完整的揭露,大家才會看到其實我們做了80分、甚至90分,也才會處理下個問題,也就是如果碰到的問題是還沒有在這個上面的時候,我要怎麼處理。這個是第一個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