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何要有連結因素的原因,比如當公平會調查高通的時候,當然因為半導體業在臺灣是相對強的,今天如果臉書的某一種行為在臺灣的使用者慣常行為與反應時,就會構成比較強的聯繫因子,讓臺灣的執法有比較好的基礎,當然不能去調查多數發生在澳洲的案子,但比如臺灣有 100 萬的用戶面臨這樣問題的時候,這樣的調查就會比較有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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