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就加入,好像不只磐石像資料蒐集小幫手。
當下主管機關認為這個報案資料用不到說有誰,所以這一個部分沒有辦法。但是以這個案子的處理方式,另外一種的處理方式是邀請機關的人來加入這個團隊,因為是機關內的權責,也許是可以做處理的。
對,因為之前針對包含了語音訊息,其實在open data的時候有討論過類似的案件。
我們可以初步分析一下。
我建議是主辦單位的活動,不確定要邀哪一些單位的話……
聽聽看大家的想法,甚至實際的活動,比如加速要處理的事情。
對,這些都有列出來,因為會涉及到不同的地方政府,有沒有可能是在26日這一天把相關的機關找來。
所以這一塊我們的想法是,有沒有可能因為其實是……
這個是四級機關用的。
「presidential-hackathon.nat.gov.tw」可以。
第一個,是不是政府的人自己來參與,這個是一件事。第二,因為民間的需求可能會涉及到部會的資料,這個是資料本身的取用協商。我們先看第一個部分,是不是有政府的人在這裡面,相對上因為政府跟政府間的準備資料上是比較ok一點。但是如果是一個民間團隊……
如果今天是民間的提案出來,最後面真的到一定會有公部門的人……
因此是不是加在整個國發會身上,這也是要再考慮看看。
但是釋出的資料要如何運用,也就是黑客松怎麼執行,其實是另外一個部分在處理的。
國發會的角度是政府處理的這一件事,也就是如何把資料釋出,的確是國發會協助。
輔導團是不是要直接指明國發會,我覺得可以再討論一下,所謂的可以再討論,因為行政院在推資料開放這一件事,因為分兩隻腳。
不能用「管考」二字。
我為什麼要先跟資料組拆開?因為會分為兩個不同的,一個資料組是在整個團隊的運行過程中,在得獎之前要有一些資料的文書去協調,因此這個是資料組,另外一個是得獎之後的,因此會有一個所謂的,也許是叫做運用輔導組之類的。
也許是得獎之後,可能會開始進行深化,不管是一些運用上的協助,所以這就是運用輔導組要執行的範圍。
因為是一個執行長,所以直接嘉凱變成運用輔導組的角色?
因為目前四個組是包含資料組及議題組,是不是可以再多一個類似運用輔導組?
不好意思,我們這次新增國際推廣,其實我們之前已經辦完第一屆了,第一屆的後續運用輔導,或是甚至到第二屆,運用輔導變成是滿重要的。
因此,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麻煩經濟部來幫忙,後續的處理上會比較完善。
有關於主責單位的部分,國發會是在於資料開放,我們也有一些公務人員資料養成的相關培訓,不過會涉及到委員所談的是黑客松的活動辦理經驗或者是後續的追蹤管考,我想這個部分是不是在推動資料開放的分工,這個在國發會的部分是最機關端的協助來開放,後續的資料應用會由經濟部協助。
有關於謝委員的提議,2-2的部分是目前有關於資料的部分,其實國發會在去年底已經有訂定相關規範,規範的部分在於我們不去以正面的方式說明一個機關做得好或不好,我們是另外一個方面來鼓勵,如果對於資料的應用有比較創新的想法,他們可以提出相關的做法,參與行政院相關的活動,我們的措施是品質獎勵機制,這個在去年底就已經函頒下去,我們也預計在今年會執行這一項工作,預計的成果在今年年底會產出。
第二個部分要討論的是,Open Data這一塊,其實我們之前在資料整個大劃分,我們是把它劃分成Open Data、My Data等,這兩個是不重疊的。是不是有一些去識別化,或者是任何的處理模式,應該不會在這邊出現。
簡報也會直接對外公開,也就是認為這一個專案的研究先做完,然後再看專法要不要成立跟成立專責機構的這一件事。
我們的範圍不要只侷限於要討論目前討論的議題,也就是在專責專法或者是專責機構,而是在前面整個國際情勢的研究之後,再看左邊討論的內容。
緣起的部分,是在My Data後面,多涉及跨政府部門間、跨公部門與民眾組織間之資料運用。等於是把它聚焦在組織跟組織對外的這兩個領域來看,這樣會不會比較清楚?
如果整個案子把標題設為「政府資料跨部門運用之法制研析」,這個是它的標題。
(點頭)
內部單位,是指同一機關的內部單位。比如經濟部內部的處室資料,有些是沒有辦法給經濟部其他內部單位使用的。
沒有這一件事。
我原本的想法,剛開始會以政府本身為主題來看。
我先講一下我所謂的「跨域」,因為其實在前面的章節,在My Data有列舉出資料在使用時,會不會涉及到跨機關的資料運用,另外一個是政府機關跟民間組織資料可不可以運用,甚至是民間組織間,如果拿到政府的資料,可不可以民間對民間去作資料的應用?可是每一個環節都會涉及到法制面的問題。
以上是我們這一個研究案想要處理的事情。
另外一個方面是將國際的現況對應到我國,瞭解我國在資料的處理上有沒有相關的法制規定?兩邊的落差在哪裡?如果未來要用資料來處理施政的基礎,我們需要什麼樣的法制?
所以我們想說,這一件事是不是有可能先來看看國際現況?像我們所知道的,目前荷蘭跟韓國有專門的資料單位,而且也有資料相關的法案來處理,除了這兩個國家,我們想瞭解其他國家的狀況。
我說明一下,其實這一件事,我們覺得Data還要再往上提,因為我們在使用資料的時候,不只是機關內,有可能涉及跨機關,或者是民間對民間,或者是機關對民間的之間的不同使用關係,因為在這樣的情況之下,就會衍生出法制上的爭議,甚至是資料的管轄權疑問。
叫做「共通性應用程式介面開放規範」。
OK。
只會擺規範的名稱。
一個是工程會Open Data。我們本身的「來監督」還在,那個一直到年底。
之前是在談那個……
可是「來監督」比較是政策形成後期。
「Join」變成是只能在「眾開講」那邊來談。
接下來的部分是這一個版本不是最終版,也許是草案的版本,比如可能還是會對外徵集,對這一個版本有沒有相當的確定;取得大家共識、徵集後,然後再辦理發布的程序。
……那時候列為評選的加分項目。
但我現在想到的部分是,當初在談所謂OpenAPI,是API的開放格式,但可能是在機關內部間兩個資料的交換,但兩個之間的交換,可能沒有辦法完全滿足授權的部分。
對,Open Definition的Data,也許還不到符合Open Definition,因為Open Definition會談到授權的問題,或者是不限制存取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