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好意思,剛剛紅框下面有一個「現在沒有生態保育專款專用」下,有一個「另徵收生態保育費用,由農委會或內政部釐清法源依據」,似乎也不應該框財政部國庫署了,謝謝。
請問「發展觀光條例」為何要框財政部國庫署?
是不是藍框保留,而確認了就會變成橘色,並不是兩個併存。
希望由交通部來釐清確認,交通部所收的費用有一部分不屬於規費,所以應該要先確認一下。
再來,有關於發展觀光條例這邊,既然藍框已經寫要待交通部確認,接下來下面還有一個橘色的部分,上面寫交通部預告的草案跟財政部國庫署,這等於已經確定,但上面是不確定的,因此這兩個是不是一個確定、一個不確定,併存在邏輯上是不是有一點奇怪?所以想提一下。
再提到剛剛所提的另外一張,也就是有涉及「生態觀察員及廢棄物清運經費」的便利貼,有關於這上面其中有一個是「遊客每人每天繳交300元」項下,有一個是屬海管處之權責洽商財政部研商,建議這個是否刪除?因為先經過紫色的業務主管機關來釐清,釐清以後,如果要走地方稅或是走規費,這部分才會是涉及財政部的業務權責。
有關於角色的部分,請主管機關釐清生態保育費用的性質,但是性質釐清以後,如果不屬於規費法,也不適合配合規費法來辦理,因此如果這樣的話,要保留的話,就寫「如屬規費性質,就依規費法來辦理」。
在角色扮演的這個部分,有提到要由業務主管機關先釐清其法律依據,然後後面就依法辦理,但是法律依據都還沒有釐清,這一個部分基本上在支持論點寫「徵收生態保育經費」,按照規費法第10條的規定,基本上徵收的都是業務主管機關的權責,所以支持論點這邊,基本上生態保育業務的部分,不會是財政部主管,所以建議在支持論點這一塊,徵收生態保育經費是否可以刪除?
國庫署想要就利害關係人的部分來表達意見。
主管機關如果有其他的法律依據跟其他法律授權,或許也不屬於規費。
這裡的意思是,如果今天所收的費,而背後所蘊含的性質跟收取費用計算的範圍,才可以看看放在規費法的規定項下,看看是不是符合規費法徵收的要件及徵收計價的方式,這樣才可以知道是不是屬於規費,因此現在也不能確認。
因為看起來上面寫廢棄物清運或者是環境保育的部分,我們要先確認是不是有符合規費法相關規定的精神,謝謝。
另外要強調規費目前係採統收統支原則,在這樣的情況下,什麼是屬於規費、什麼不屬於規費,這個要請業務主管機關釐清,才可以把一部分的費用拉到項下。
所以,從這樣的一路脈絡下來,不一定是屬於規費,目前最重要的是要釐清徵收的法源依據及徵收經費之性質。
本案應先現確認徵收費用之法律依據是什麼,其徵收性質,範圍與計價方式是不是符合規費法相關規定,如果是,才可以拉到規費項下。
(點頭)
左邊的交通部所公告的草案,還要回到交通部公告的草案,是不是依照規費法第8條所徵收的,如果是的話,才可以放在規費法項下。
再來,依照「可以收取規費」的部分,因為規費法是成本計收,如果今天走的是國家公園管理法第19條,業務機關核發的許可,所收的是只有行政成本,跟上面大家希望徵收生態觀察員廢棄物清運費用、生態保育費用等範圍不同的。所以規費法可徵收規費之範疇是否適合本案「生態觀察員及廢棄物清運之經費」之徵收範疇,要請業務主管機關先釐清。
至於規費法右邊的專款專用圖形部分,因為規費法並沒有規範專款專用的法律規定,所以右邊這一塊專款專用應該還是要指回到上面,也就是要先釐清專款專用的法律性質是什麼,並不會拉到規費法的項下去看。
經過釐清確認是規費法,才會走到規費法項下,並依照目前可以徵收的規費類別,再分溯到行政規費跟使用規費的部分。
至於廢棄物清運的費用,按照該法相關規定,計價方式也不是依照規費法第10條規定的方式計收,用途也跟規費依照預算法規定應統收統支不同,所以如果本案擬徵收之費用,包含廢棄物清運費的話,這樣費用的性質會有一點奇怪,因為不會全屬規費法的規範範圍,所以財政部之前在會議裡面要請業務主管機關先釐清本案所徵收的費用之法律依據是什麼,而法律依據所收取的費用性質為何,是屬於規費或者是稅或者是其他的,要先確認。
在廢棄物清運的這一件事,在規費法訂立之初,環保署針對污染防治費用來函表示因徵收目的,對象及方式等與規費法有別,不希望納入規費,並引了大法官釋字第426號解釋,好像是,認為污染防治費屬於特別公課的性質,所以規費法徵收的性質不包含污染防治費用。
主席,不好意思,財政部國庫署針對規費的部分再作說明,首先就「生態觀察員及廢棄物清運之經費」,有關於生態觀察的這個部分,如有符合規費法第7條、第8條之規定,當然可以依據規費法規定徵收規費,且原則上是使用者付費,並依成本回收原則訂定費額。
有關於成立基金部分,權責也是在主計總處,只要提到是否可以專款專用均屬「歲出」業務,收進來之歲入依據主計總處主管之預算法規定,原則上都統收統支,至於專款專用這部分,並不是「歲入」可以決定,而是可不可以將特定歲入專用於特定用途的「歲出」,故只要涉及「歲出」這一件事,並不是財政部跟業務主管機關有權責可以予以准駁的。
至於,業務機關要依照什麼樣的法令依據徵收何種費用及性質,這個是屬於收入面的部分,請主管機關確認,再看看是走什麼樣的相關法律依據,然後再依照主計總處規定的預算法,看是不是原則上都要統收統支,至於是否可以專款專用屬於「歲出」的部分就請主計總處來表示。
書面意見第一個說明段的部分,財政部先表示一下意見,原則上財政部是屬於中央政府總預算歲入財源籌措的機關,有關專款專用之可行性,如果由主政機關與財政部研議,在法制上會有疑慮。從預算法相關規定,總預算支出面是屬於歲出範疇,係由主計總處做相關的審酌跟准駁,故專款專用涉及「支出」部分,應屬於主計總處的權責。
有關於主計總處的書面意見,我們現在才看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