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處所的登記是一個地方,並不是執業地點多寡的限制,一個是人力上的管理還有租牌行為的禁止,如果多處執業登記,我必須要講醫療院所有很多高度的人力需求跟專業需求,所以有其意涵存在,但並不是限制在多處執業,而是執業登記是以一處為限。
我可不可以反應一下,這個部分沒有在當初討論的議題範圍內,是不是要再深入延伸?可以再討論一下。
我們專業團隊其實有談到像美國的平台,有提到平台其實是會檢視是不是一個合格的醫事人員,我們為何要檢視是不是合格的醫事人員?其實平台業者是有責任的,但這個責任到底是要對應哪一個機構負責,又或者是對病人負責,我講的是三方權利義務關係,也就是到底該如何界定,如果這一個部分的話,有很好比較清楚的idea,我覺得網路平台經濟,我們在講平台經濟的時候,是有非常多種的模式是可以提出討論的,如果今天有這一個機會可以提出討論,我覺得對我們來說是一個很大的幫助,謝謝。
我想要問的是:當醫療機構跟平台業者合作的時候,但有一段牽扯到病人,也就是三方關係的權利義務到底如何界定?我們這邊覺得也應該釐清。因為這樣子的釐清有一個好處,我們的醫事人員不會害怕,我必須要講說因為醫療專業,大家都很害怕醫療糾紛,不只是民眾擔心受到傷害,其實我們的醫療人員更害怕,所以我覺得權利義務把它釐清,其實是有助於衛福部在開放網路的一些服務時,大家更有所依循及更安全。
但是今天放到網路之後,因為醫療機構或者是醫事人員資歷上的問題,可能沒有辦法自己架設完整的網路,也有可能自己架設,但也有可能是跟平台業者合作。
第三,剛剛想要提出來的是,當初國發會在討論這個議題時是以經濟平台的概念來處理,如以這一個平台的概念來講的話,是有證照醫事人員及合格機構來提供服務,這個是最大的原則。
第二,我們的醫療業務不以收取報酬來作認定,就像早期很多醫生會因為你窮、不用給錢,都幫你看病,這個跟交易的貨幣有關係的,那個是回歸到整個國家,又或者是人民對於這一個報酬的信賴度,這個是這兩個部分的回應。
基本上醫療業務,凡是跟預防診斷治療疾病或傷害的一些行為,會涉及到用藥或者是處方,這都算是醫療行為,不會因為用網路或者是面對面的方式而有所區別,因為醫療業務的定義在專業團隊跟律師團隊都有講到他的概念,不會因為服務的型態而說是否為醫療業務,此為第一點。
剛剛先進有提到怎麼樣的情形,也就是網路服務是不是醫療行為,醫療行為如果是交易的對價方式,是否違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