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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與會者大家早,本場會議會做逐字記錄公開上網,讓所有關心的民眾也能夠看到。簡報進行中請關閉語音功能,會依照進行方式提問,有舉手發言跟視訊方式,舉手發言會說明某單位發言,打開貴單位語音功能,請報上所屬單位跟姓名,發言時請與麥克風保持距離以保持品質。現在主席致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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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與會朋友大家好,這是我們第一次運用,防疫期間用網路跟大家做草案,今天是我們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及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研商會。我是經濟部工業局副組長,今天與會有我們葉科長、我們綠基會副執行長。技正,今天這是我們召開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及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研商會,我們有邀請各部會相關公會代表來參加,在此之前也發文到各公會單位,把今天會參加的人員名單都報給我們,所以我們也請大家連線上來辦理這次說明會,待會會議我們會先請同仁先做草案的簡報說明,之後再請大家來提出意見,有提供意見部分我們會來宣讀跟說明。今天就按照這程序進行,我們先來做簡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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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與會先進大家早,今天會議是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23條及第3條附表修正草案研商會,這是簡報大綱,第一點是法源依據及沿革,第二點是有關條文修正重點及草案,第三是附表修正重點及草案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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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這是依據廢棄物清理法第三十九條,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自九十一年訂定發布至今有十四次修正,本次為第十五次,這次預告到5月15日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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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修正重點草案內容,本次修訂第二十三條,參採預告期間外界建議意見後針對第3條、第13條做修正,接下來將依序說明。 第三條跟再利用途徑有關,現在有三種途徑,依據廠商需求,新增第四項規定:「屬前項應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逕依附表所列之種類及管理方式再利用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所產生事業廢棄物者,視為事業自行再利用。」為鼓勵廠商自行設置再利用設施,同時確保再利用管理之一致性,爰增列事業自行再利用適用範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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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條規定是核發許可文件期限有關,目前三年為限,為了物盡資源再利用,我們會放寬許可至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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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第二十三條,為提高再利用管理效能,新增第二項「前項事業廢棄物再利用之追蹤查核結果,本部得公示於工業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化資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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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有關再利用管理辦法附表修正內容,本次附表修正分成六大項,詳細內容將依序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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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新增煤灰再利用用途,燃煤飛灰為一種膠結混合物,廣泛作為混凝土攙和物使用,今因應國內建築預鑄工法發展及應用,新增水泥製品之建築預鑄構件原料再利用用途。項目有以下幾種,其中再利用機構應備資格,再利用產品品質規範,工廠要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水泥製品,建築預鑄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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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有關於電弧爐煉鋼爐碴規範,再利用修正草案依照現行規定,屬於區域計畫法的農業區,無論土地使用編定為何,實務上有些業者因不清楚規定,用於一般農業區,為使規範更臻明確,做文字調整。目前是不得使用於依都市計畫法劃定為農業區、保護區、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用地別之土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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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為了跟地下水接觸影響環境品質疑慮,我們增列使用於陸地時,應高於使用時現場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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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為再利用產品銷售應符合修正草案,考慮部分機構需要應用公共工程,工程主辦機關要統一使用,為避免相關爭議,我們增列再利用產品,應取得工程主辦機關同意使用再生粒料證明文件,供作其他工程使用者。此外,再利用管理方式所列限制區為,我們修正買賣契約書,經經濟部同意備查後始得出料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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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為加強流向追蹤規範,請再利用機構 配合填報最終再利用產品之再生粒料使用量,增加提報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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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點是配合毒性化學物質管理法修正法律名稱,改為「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及其相關規定」,廢酸性蝕刻液、廢酸洗液、二甲基甲醯胺(DMF)粗液援用法律名稱做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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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個是廢棄物來源,為符合食品加工污泥清運出廠前,具前處理以符合再利用機構允收標準之需求,爰修正事業廢棄物來源規定。食品及飲料業在廢水二級生物處理設備產生之污泥或生產製程產生之污泥,或其經事業於廠內處理後之產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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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新增用途跟管理規範,食品加工污泥富含有機質且具熱值,可作為沼氣發電之原料或直接作為輔助燃料,故新增再利用用途,以拓展再利用管道及推廣再生能源發展。新增生質能源料、鍋爐輔助燃料或水泥窯輔助燃料,其中第三點直接再利用於輔助燃料用途之再利用機構,以依空氣污染防制法規定取得固定污染源操作許可證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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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有關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規範,第三點,直接再利用於鍋爐輔助燃料用途者,其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第一是是廠內應具熱源需求之生產製造設備,或為產製蒸汽販售予其他業者作能資源整合運用。第二是食品加工污泥及其他事業廢棄物作為輔助燃料之合計申報使用重量,不得超過總燃料申報使用重量之百分之五十。但採汽電共生流體化床鍋爐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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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點,再利用用途產品貯存量超過該再利用用途產品前六個月之累積銷售量時,應停止收受廢棄物進廠再利用。 有關本次新增再利用種類,脫硫無機性污泥,再利用管理辦法第四條提出申請,考量其再利用運作多年且技術成熟,我們將脫硫無機性污泥做紅磚原料用途納為管理方式,方式就是燃煤發電廠或事業之燃煤鍋爐所產生廢氣經溼式排煙脫硫程序所產生廢水在處理過程產生之污泥,其特性需符合下列規定:包括一是揮發性固體含量小於百分之三十。二是三氧化二鐵、氧化鈣、氧化鎂、氧化鉀及氧化鈉合計含量大於百分之十。三是依相關法規認定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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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有關脫硫無機性污泥應具備資格,資格是依法辦理工廠登記或符合免辦理登記規定之工廠,其產品為紅磚。方式是:(一)再利用機構應具備紅磚燒成窯設備,其再利用之廢棄物種類僅限本編號之再利用種類,且其摻配比例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二)再利用前,至少每月或累計收受量達五百公噸,依第一點污泥特性規定進行檢測;每年收受累計量未達五百公噸者,至少應每年進行檢測一次。(三)再利用後之剩餘廢棄物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相關規定辦理。(四)再利用用途之產品品質應符合國家標準。詳細內容請參考修正對照表,簡報完畢,謝謝各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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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來把這時間給參加研商會的各位來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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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我們第一次用這種視訊,還不太會用,不好意思,剛剛有提到磚瓦公會的事情,基本上我們當初在開協調會,第一次協調會時我們也都支持磚瓦業來做這件事,不過我們有些業者反映價格都壓得很低,快要沒有競爭力,我想這種對於業者是好處,大家可以有比較多管道處理這些汙泥,但我覺得盡量大家還是要價格不要太過低,低到我們業者都沒辦法,我們這些業者就會很吃力。我是這樣感覺,提供參考。那當初開會我們也同意他來加入,讓廠商有更多選擇機會,不過價格真的太低,業者有點受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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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請參加今天會議的線上朋友們來提問。因為我們之前公告時也有調查一些單位的意見,那我們先來宣讀有提意見的,我們來做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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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在預告期間的書面意見,內政部營建署意見:再利用種類「編號1、煤灰」再利用管理方式( )內均為非結構用途,則本次擬新增之「建築預鑄構件」是否包含結構使用部分(如:樑、柱、板、牆…等),請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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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工法送到現場去裝是一種施工的趨勢,所以新增水泥製品包含樑柱牆等構造物,這是後續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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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地政司意見:為符合分區劃定與使用地編定之法源依據,建議編號九、四(一)7(1)規定文字修正為:「(1)不得使用於……依區域計畫法劃定為特定農業區、一般農業區及其他使用分區內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國土保安用地、水利用地,及上述分區內暫未依法編定使用地之土地範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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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建議文字內容,剛同仁簡報時已經參照建議納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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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來是資源再生協會意見:建議參考環保署目前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方向,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增列第4項「屬前項應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再利用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種類者,視為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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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這個建議也覺得很好,我們就照環保署修正字面。剛剛簡報中也有說明參採納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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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再生協會第二點意見:有關業者申請事業廢棄物再利用許可申請時,是否得以放寬為僅限廢棄物來源之行業類別,而無須要求製程(含代碼),加速廠商推動廢棄物循環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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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大概有做一些評估,因為目前不同廠在做物料使用跟產品使用等不同製程可能會有原物料不同的情況,可能會影響到廢棄物的成分,所以我們這邊可能還是會先要了解廢棄物來源的製程的狀況,但是我們在審查許可再利用案件時也開放通案再利用許可申請案中,有通案申請增加新的來源製程,那這部分就可以給再利用機構在申請書中敘明清楚,後續都可以來納入這些新增的製程 。以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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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意見:一、與本業有關之再利用種類有(一)煤灰、(二)廢鑄砂、(三)石材廢料、(四)電弧爐煉鋼碴(石)、(五)感應電爐爐碴(石)、(六)化鐵爐爐碴(石)、(七)水淬高爐石(碴)、(八)鑄鐵礦氯化爐碴。前述種類用於水泥生摻料時,與國家標準「CNS61卜特蘭水泥」中「5.組成」之水泥組成有所不同,應以何為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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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查「CNS61卜特蘭水泥」除了成分含其他物質以外,針對熟料部分裡面第五項,水泥製造商可以選擇水淬爐石飛灰或天然石灰石作為添加物,三項添加物比例不可以超過5%,另外再利用管理方式提到剛剛幾項有關鈦鐵礦、氯化爐碴和煤灰水淬,國家標準裡可以使用在水泥添加物,其他部分作為水泥生料,需要窯燒部分,跟國家標準熟料以後要在水泥之前添加5%範疇不同,所有水泥再利用製品品質目前規範還是要國家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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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意見:第二點,再利用種類容許加入CNS61之組成摻料,如預拌混凝土再於混凝土中亦加入是否符合標準?第三點,循再利用辦法管道之事業廢棄物,送至再利用機構(水泥廠),請提供每年(月)當作水泥燃料、摻料或其添加物之種類、數量或依「廢棄物清理法」送至水泥廠處理之種類、數量之數據以作判斷水泥質量參考。亦請提供目前「廢鑄砂」、「電弧爐煉鋼碴(石)」、「化鐵爐爐碴(石)」等之產出機構、產量與去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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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兩個問題就是對廢棄物量化資料,依照廢清法是環保署所主管,這些統計資料要環保署提供比較恰當,公會有需要可以跟環保署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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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意見:第五點,建請目前國內之事業廢棄物應全面調查並列入再利用管理辦法,例如:脫硫碴、轉爐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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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會所提脫硫碴、轉爐石部分目前登記為產品若還再產品的認定範圍之內,有關再利用管理辦法就沒辦法去訂定,除非目前廢清法產出誤判訂為廢棄物時才會涉及到目前再利用管理辦法列管,若涉及廢棄物之判定屬環保署之權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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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意見:第六點,產出機構或再處理機構交由再利用機構使用前應做全面分類,明訂種類、分級以便再利用使用者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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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廢棄物分類,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有明確規定,在貯存時針對不相容部分不能混合貯存,廢棄物應依主要成分特性分類相關規定和貯存設施,另針對這部分可以看相關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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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意見:第七點,電弧爐煉鋼碴(石)再利用機構資格,按目前行業類別表中並無「非構造物用預拌混凝土」行業,目前使用之機構恐有違法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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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構造物預拌混凝土的規範,只針對用在非構造物,非構造物是依照目前建築法規定就是土地上或地面下具有頂蓋、樑柱或牆壁,供個人或公眾使用之構造物,跟目前行業類別沒有關聯,若用在非構造物混凝土部分與目前混凝土製造業是一樣行業歸類,所以如果電弧爐煉鋼爐碴的業者有產製非構造物混凝土粒料,他賣的也是預拌混凝土廠,只要有預拌混凝土廠製造業身分就是現行的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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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意見:第八點,電弧爐煉鋼碴(石)之處理與再利用如未依規定辦理,如:安定化、堆置、儲存等各項規定,應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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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依照相關法律規定的話,就是違反廢清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相關裁罰廢清法都有相關條文,回到廢清法做裁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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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灣區預拌混凝土工業同業公會意見:第九點,編號7、石材廢料(板、塊)與4月27日預告訂定「經濟部再利用之再生資源項目及規範」編號4、石材下腳料之來源有何不同?且礦務局研擬礦區碎石投入砂石又有何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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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預告有關再生資源項目的石材下腳料部分是將原本附表之石材廢料板、塊移到資再法部分改名成石材下腳料,相關用途及限制條件與目前再利用管理辦法是幾乎相近的,相關法制作業完之後會刪除廢棄物裡有關石材廢料的部分,改成再生資源管理,所以名稱才改成石材下腳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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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各位提出意見,文字或現場發言都可以,我們會代為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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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與會代表,可不可以重複剛才內政部地政司的意見?我想再做一個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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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編號九的部分,因為區域計畫的部分是現行條文,那我們這次的修正條文要依照非都市土地管制規則,因為是今年三月才修正發布,不曉得內政部地政司這樣的意見,當然我們很尊重,地政司才是主管機關,但跟現行條文不太一樣,請教地政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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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目之1這個文字就是摻採地政司意見,將依規則化訂刪除依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劃定各分區,加了其他使用分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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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是內政部地政司意見,我們當然是尊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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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邀請環保署李技正?先請亞利預鑄苗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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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因為我們目前在國內有關現場的建築物的梁柱結構混凝土已經有飛灰,工廠未來因為從裝修會做到建築物結構,也一樣使用預拌混凝土,只是在工廠做成構建,過去鑄品公會預鑄構件都不能用飛灰,替國家產出可再利用事業廢棄物運用上會變成可以鼓勵大家用,但法規上卻不能用,這要請各位長官幫忙,把國家有關的混凝土相關的規範可以用到相同的構建物上面做這個努力 。以上,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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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們已經納入附表修正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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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感謝主席,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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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環保署李技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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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們這次在第十六項食品加工物運作管理有加上如果產品的產量堆積到前六個月的銷售量的話可以停止收受,那我們是希望可以把這樣新增規定納在管理辦法條文裡面,可以一併適用所有附表的廢棄物。這是第一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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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個是有關這次在附表一的煤灰的部分,有新增建築物預鑄構件的用途,建議可以參酌公共工程施工綱要規範或CNS標準,使用合適的名稱以比對適用之國家標準種類,以利本署新增相關許可申報的系統的代碼。這是第二個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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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因為現在本署推動廢棄物燃料化,正在參考國際規範訂定再生燃料SRF技術指引品質規範,建議有幾個項目,包括編號2廢木材、編號13蔗渣、編號18漿紙污泥等,這我事後會提供書面意見給貴部,希望可以提供一些廢棄物燃料化的用途,我們有一些建議,會後會提供給貴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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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李技正的意見,第一個意見是希望有關產品前六個月銷售量超過這個量要停收規定,這部分會再做通盤考量看怎麼樣比較符合需求。再來第二點煤灰新增用途的名稱會再看一下相關規範上的統一用詞,方便各部會這樣的使用。第三點針對燃料化這部分,環保署已經有燃料化的指引跟規範,與我們再利用管理辦法其實不互相衝突,業者都會遵循規定,這部份我們也已經在相關業者宣 導,後續收到您的文字再看如何摻採及依循,以上回應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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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如有直接要修的文字可以直接建議,比較不會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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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後會提供詳細建議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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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還有沒有?樺勝,請問修正有沒有跟貴公司有關的,有沒有什麼建議,或是已經符合現在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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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簡報好像有說到爐碴再利用的主辦機關要出具同意書,我想問一下主辦機關是指什麼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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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主辦機關。如果標台北市的道路工程,他的業主如果是台北市公路局,那台北市公路局就是工程主辦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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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料要拿到哪個工程使用,工程主辦機關,就是這個工程的業主,例如道路工程,這個道路是台北市政府的,就要請台北市政府的公路局來出具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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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是他的工程圖書及標單上有載明可以使用這些再生粒料,就是一種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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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就是依照過去的方式?現在有加註主辦機關要同意才能使用,那我們好不容易已經1240寫到這部分,要主辦機關同意是有困難的,他們根本不會設計,要請他們設計也不可能,我們面臨到有些單位就是直接跟我們講有疑慮就不使用,寧願使用現場開挖的土方,我們解釋半天說明半天也沒有用,我不知道該 如何取得使用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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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業者有疑慮不願意使用,可能會有爭議會不符合現行規定,會增列這規定還是希望使用者了解使用的材料,如果碰到使用者不願意使用再生粒料,或是公共工程採購單位不願意在招標的文件上加註可以使用爐碴再生粒料的話,就表示業主不同意,我們還是要盡可能讓業主接受使用這項材料,才能符合現行規定。使用者要知道使用的東西,如果不能的話就建議這個工程不要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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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可以避免未來爭議糾紛。當這個工程使用這物質後,在將來發現這不行時,要請業者載走,這樣反而更麻煩,所以訂這規定時先拿到相關證明再將料源送過去,可以保障兩方將來不會有副作用。出現爭議時要載回去又要一大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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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可能對我們來講,我們很難去,主辦機關對工程使用上,我們目前在做已經很辛苦,去跟他們說明、保障再多,不願意使用的狀況還是一樣,而且他們在圖說裡面也都有說到同意使用,基本上在設計的人有提到要使用,但最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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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就用那個圖說當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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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該說規範有同意使用再生粒料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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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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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實際上採購主辦單位,跟設計單位可能不一樣,採購主辦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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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設計圖說或工程規劃有列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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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樣可以的話我們會來看看有哪些工程是可以做的。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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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再請蔡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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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爐碴再利用於工程上需業主同意文件一案,若買賣契約書或工程圖說有載明的話,是不是等同於主辦機關同意使用的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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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利用產品應用於工程上時需要距地下水位一公尺以上的規定,是否只限於基層底層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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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針對基底層級配粒料用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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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了解了,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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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邀請華新麗華謝小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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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席各位長官好,我想確定因為剛提到第三條現在廠內再利用的話,分廠區裡面只要是同一個法人都可以算廠內再利用,這部分因為我們各廠區都會有廢清書寫說再利用的用途,這分廠區產生爐碴,我們要自行在廠內用於鋪路用途,其他分廠區法人假設是台中廠那邊,這樣運過去到他們那邊,也可以做為鋪路使用嗎?還是要再做什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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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清書上有載明核准就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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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廠可能沒有產生廢棄物爐碴等,他們是可以申請這個代碼去載明會這樣運用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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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譬如說華新麗華鹽水廠爐碴要運到台中廠去當作不管是瀝青混泥土或是道路的用途是這樣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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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是這用法,這部分只要廢清書修正載明就可以使用了嗎?算是事業自行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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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保署有個廠內自行處理的認定原則,若屬於廠內再利用也要符合附表的管理方式,所以鹽水廠出來的爐碴打成粒料要看做什麼用途,而不是爐碴未經處理就送到台中去,因為台中沒有處理設備,這就不叫廠內自行再利用。簡單的講就是鹽水廠要打成爐碴粒料,管理方式中有講到相關用途,要符合相關用途及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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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編號九附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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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能送去台中廠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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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我的意思是說只要經過篩分磁選這用途後就可以依照再利用辦法去做使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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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直接把爐碴送去台中,要按照附表九看什麼用途,要有再利用製程行為再送去台中廠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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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部分我了解,謝謝。那其餘部分就想再確定假設像用途有些瀝青混凝土或再生用途,我們要送去處理,做廠內熟料用途,是不是有出場就不算廠內再利用?例如瀝青混擬土部分要送去瀝青廠,有出廠去瀝青廠還算廠內再利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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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算,等於是爐碴只有經前處理,鹽水廠應該沒有登記將爐碴粒料當產品,所以出去還是廢棄物,只是爐碴做前處理,如果沒有登記為產品,還是廢棄物身分出去,交給預拌混凝土廠或瀝青拌合廠也是收不銹鋼爐碴身分取得檢核才能收你的爐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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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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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再繼續徵求發言。陳鑑元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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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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樺懋科技有兩位,不曉得有沒有意見?聯華食品?皓勝黃先生在嗎?源富興業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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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各位都沒有建議的話,我們有留EMAIL,如果還有其他意見可以點選意見單傳送給我們,我們也會回復。那我們就準備結束這次會議,會後三日內可以把意見寄到我們EMAIL: [email protected] ,今天說明會跟研商會就到這裡結束,謝謝各位的參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