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來是資源再生協會意見:建議參考環保署目前修正「共通性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之方向,於「經濟部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第3條增列第4項「屬前項應提送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其再利用所屬同一法人之其他分廠(場)所產生之事業廢棄物種類者,視為事業自行於廠(場)內再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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