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用這一套比較聚焦式或是有紀錄的討論方式,在《資訊公開法》裡面是說政策形成前的草擬對公益有必要時始得公開,這是很大的限制,也就是平常不應公開,要公開還要證明對公益有必要;如果長官覺得沒有必要,那應該要遵從長官的建議,所以又變成不可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