贊成陳委員的說法,前司法院司法改革委員會第一小組研議一年的成果,不容忽略,由於本人參與其間,我記得曾獲致二個具體結論㈠司法院應審判機關化;㈡為達成審判機關化,擬具三種改革方案,惟究應採擇何方案,應繼續討論,為此才另成立「司法院定位研究委員會」。建議將該結論列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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