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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仁發
議題二—二爭議性不大,移至第三組實益不大。而議題二—三繁多且均重大,可移列部分至第三組討論。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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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組議題如要移動,應將議題二—二移至第三組,才不至有唐突之...
議題部分似難以移動,請各位對可否跨組提供意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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