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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光群
第二組議題如要移動,應將議題二—二移至第三組,才不至有唐突之處。議題二—三移至第三組並不恰當。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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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組議題多且均重要,似難以在全國司法改革會議中討論完畢。
議題二—二爭議性不大,移至第三組實益不大。而議題二—三繁多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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