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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ch by 曾勇夫

議題二—二及議題二—三有關強制處分權部分留在第二組討論,二—二其他部分移至第三組。

  •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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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議議題二—二或議題二—三列入第三組的議題較好,請各位表示意... 對議題二—三有關強制處分權部分留在第二組討論,議題二—三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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