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一點要補充的是,像剛剛政委有提到的是,至少他認為社會企業一定要有一個社會使命或者是要解決社會問題,我個人有看過某一些公司型的社會企業章程,其實他們都非常明確記載社會使命在章程當中,依照公司法第193條的規定,「董事會執行業務應依法令及章程規定」,一旦記載下去之後,董事會依照章程決定的社會使命去從事營業行為,基本上在概念的議題上來說其實是符合商業邏輯,然後可以應剛剛所報告的,這一些公司型的社會企業都還沒有被股東告過,從北、中、南,我們聽到很多社會企業很多朋友的疑慮,以上說明,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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