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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ch by 周占春

建議在籌備會議時當組長,到大會時解除職務,則可代表出席。

  •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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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為了議事行政有效率起見,還是用組長、副組長的名稱,至於是否可... 議題整理組的人到分組討論時,他的任務就終了,沒有所謂中立的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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