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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楊仁壽
為了議事行政有效率起見,還是用組長、副組長的名稱,至於是否可以當出席代表,不知道各位的高見如何。
1999年全國司法改革會議
全國司法改革會議籌備委員會第二次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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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議題整理組,不要稱為副組長,改稱顧問或審議委員,如此就可...
建議在籌備會議時當組長,到大會時解除職務,則可代表出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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