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我們必須抵制數位殖民主義,以捍衛線上的行動自由,就像臺灣十年前抵制 Uber、去年抵制深偽廣告一樣。政策正在迅速跟上。現在我們明白,網路平臺也是公共場所。歐盟的《資料法》賦予我們資料可攜性,《數位市場法》則帶來了互通性。現在讓我們擴展這種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