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也考慮將來要跟工程會討論,我們會預期到很多社會企業將來個案履約會有多少問題出來,如果一個真正的採購案如果履約沒有辦法叫出來,事實上相關購後面的罰責是非常重的,包含合約的爭議,可能會被列到工程會第101條——不是101大樓(笑)——一年以上都不能來標,所以個別的社會企業大概沒有辦法去負擔這樣的風險,因此我們在設計共同供應契約的部分,如何讓它有比較好的處理,這個也是我們跟工程會談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