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說一次,這正是因為他們缺乏有意義的競爭。一旦平台達到「網絡效應」(network effect)、主宰了整個網絡,新的網絡幾乎不可能進行有意義的競爭。但有了社群可攜性,競爭就成為可能。這就像你建了一條高速公路,如果沒有入口和出口匝道,你就必須一路開到終點,無法轉換。但這個法律等於是強制規定你必須設置匝道。所以我相信,隨著這種數位選擇權在世界各地被採納,我們將會看到越來越多公平的競爭——「向上競爭」,而非「向下沉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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