那為什麼呢?因為我們通過了一個法律,那個時候我跟羅秉成政委跟林右昌部長(內政部長)一起提出來一部法案,說如果 Facebook 去刊登這種廣告,他一定要刊廣告的那個人,他要取得那個人的簽名喔,那個名人要說「這個真的是我」。如果沒有取得這個簽名,又刊登這個廣告,又有人被騙了一百萬,Facebook 要賠一百萬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