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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唐鳳
如果第一項的「資料之分類」移除,是否在第二項明訂「甲類資料」為宜(如法規會意見),或是移除第二項第一款,提到第二項內文?
2015-07-22 資料分類及授權利用收費原則會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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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項的後面可以拿到第一項後面。...
第一項專門處理乙類,但第二項「甲乙丙」類的字樣,請法規會協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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