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個問題是資訊部門在機關當中 (特別是政府行政機關) 的角色定位問題。現在資訊部門在機關當中多數被定位為行政支援的角色 (Facilitator)。也就是業務部門什麼需求就幫忙做甚麼。但是如果資訊部門只是按照業務單位的流程這樣做,而不能做到以技術協助流程簡化、效率化其實資訊化的效果是無法有效顯現的。因此,資訊部門必須有”Initiator(發起者)”的角色也就是企劃的角色,以進行跨部門整合、簡化、創新的建議及執行權限!可是業務單位往往會認為流程設計非資訊部門權責、不允許干涉修改流程。因此大多數政府資訊部門非常期待數位發展部成立時,能夠協助解決資訊部門在機關角色重定位的議題。這樣的角色也需以作用法加以法定,讓資訊部門的效果可以更有效發揮。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