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數位簽章因為按照新的《電子簽章法》,它已經推定是本人簽名的效力,所以它用技術直接去驗證就可以了,不需要每次再去看身分證正、反面的照片,它到底是什麼時候拍的?它真的是針對這次來提供來使用嗎?還是說這個人也可以主張它的正反面照片是之前留給別人的,是那個人冒充他?這在舉證責任上比較麻煩。但是因為每一次簽到電子文件,數位簽章都會留那時具體的日期、時間等等,所以就很清楚說我這次簽,是為了登這個廣告來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