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公務機關就危害資通安全產品的情資是分享機制,後續可能會走到線上查詢,是不是可以適度開放給特非,還要做進一步的研議,但實際限制或者是禁止使用的範圍,要尊重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對於不管是關鍵基礎設施的提供者,或者是公營事業或者是特定財團法人,可能要對實際管理需要來做必要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