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去的實務經驗,像政委所講的,主辦機關PO要到,主辦機關的業務單位也要到,協辦機關PO到,PO要不要call業務單位,由PO決定,所以不是協辦機關的業務單位一定要到。再者,其他機關要不要到?主辦機關的PO來決定,找誰誰就要來,所以都不是用硬性的方式來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