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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peech
by
陳漢宇
「五、協作會議的性質」中,建議辦「機關」改成都「主協辦機關」,謝謝。
2017-05-08 開放政府 PO 第三次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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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除了因為其實主辦機關之外,像我們之前跟勞動部一起參加工會的案...
這個應該沒有問題,就是主辦、協辦相關,相關與否是由「主辦」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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