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具體建議是,如果不是開放資料的授權,像剛剛所講的研究案,如果沒有辦法符合規範,我們就用超連結出去。因為如果放在網站內容裡,而不是超連結出去的話,就會跑到 IPFS,你連誰 copy 都不知道,不可能執行侵權訴訟,也不可撤回,就是等於放到分散式帳本的感覺。所以我們是在這種技術環境之下,如果要主張著作權,也就是提著作權告訴的,可能是放在別的網址連過去會比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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