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釐清的是,因為機關以「共同供應契約」去採購,剛剛聽起來是這樣,跟我們的會衝突,因為我們也希望機關能夠儘量採購機構或團體生產的產品,如果社企型比我們那邊曝光率高的時候,會不會有什麼樣的效果,可不可請科長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