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以也就是名額、方式、資格等等,這個是明確的可以按照這個法律可以訂,至於您剛剛提到自閉症、委員可能關心的是其他的分類具體到底為什麼分到其他,這兩個也是你們覺得需要加強的部分,之後會有更詳細的,包含可以選的有哪一些系所、志願,以及未來怎麼樣改善的具體規劃,這部分聽起來教育部也覺得值得做、願意做,是這個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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