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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唐鳳
我的意思是,這裡的訴求不是作應記載、不得記載事項,而是應該要更好的解釋。
2021-04-21 張瑞夫來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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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著是應記載事項的做法,也就是告訴他說實務上是怎麼樣做,然後...
這是非常困難的做法,工會之前有找律師來解釋,律師告知催告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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