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本來公務員的制度,公務員不能把他工作中制訂到一半的政策告訴別人,除非他覺得這個對公共利益是有益的,這樣可以做;但是,依公務人員服務法,若他的長官跟他說:「但是我覺得這個沒有公共利益。」,這樣就不能做,因為必須要服從上級的指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