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理解。我想社群之前為何希望剛剛講這邊要預告的《政府資料開放及再利用作業要點》,要從辦法層級提到法律位階,主要的原因之一,就是用法律位階,不管是「優先開放」或者是「高價值」,有點來蓋過所有其他部會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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