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名稱跟預告的時候有一點差異,主要是因為在預告的過程中,現場的老師們誤以為這樣的標準是涵括縣市立的學校,所以我們特別在國立特殊教育學校之後加「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很明確這個標準其實是在教育部所管轄的學校,自己所屬學校適用的規定,這個名稱不曉得各位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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