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就是「併同」,就跟剛剛所說的,就跟剛剛蓓莉老師所說的一併處理,好嗎?
原則上第9條的結束,各位師長應該到目前為止可以接受,現在應該是執行面的問題,就是如何去協助,讓它未來可以協助推動,而不會產生跟主計間的爭議,是不是?
不好意思,我11點在院裡面有一個會議,所以我必須要離開,是不是麻煩志明組長接下來主持。
但剛剛老師提到的是,因為可能不是用週的概念去處理,所以也許原特組可以再思考,我們現在都是訂每週,所以對這一些的間接服務是不是讓它可以變成是學期的排課方式,我覺得這個可能要提出來,跟剛剛的秀水(高中)講得也是一樣的,所以會後在法制人員討論,是不是一定要在法條當中再去補充前項的那個東西是不是可以用學期去處理,又或是在說明看哪一個地方放,未來執行才不會是問題,我覺得這可以跟法制人員再討論。
剛剛老師提到的是分散式資源班要不要置導師的問題,可能就不是在我們這個標準裡面,因為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的特殊班級專責單位設置人員晉用辦法當中,其實對於這個分散式資源班置導師的這一件事已經規定不少年了,所以我們很難在這裡(規定),已經設導師,尤其現場有一些權益事項把它拿掉,我想有其困難在。
條文本身剛剛秀水是沒有意見的。
因為這是講高中集中式特教班,因此找國立高中有特教班的學校,幫忙先做幾個例子,哪一些是可以這樣記的,未來在執行端比較不會有學校裡面,老師跟主計看法不一致,而產生無法執行的問題。
是在實作。所以您的建議是國教署應該要協助現場,像運行方式到底如何處理,所以跟法條沒有關係。
所以老師您的意見並不是在條文本身,對不對?
倒數第3行,應該是「得由學校依學生需求擬訂」,「得」字應該是放錯位置。第9條請問師長,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這一條應該是我們討論最多次的,當時預告也是對這一條的意見最多。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進到第9條,也是大家關心的。
各位師長第8條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這有跟高中一樣嗎?你這邊也沒有定義他是誰,參考高中第10條第3項,針對這個各位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第7條如果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我們是不是看一下第8條?
所以就把特教學校的相關規定跟高級中等學校是趨近的,師長們有提到現場排課、課務等等,也要找學校稍微模擬一下,看這樣子在運作上是不是可以順利推動,這是很必要的,麻煩原特組找幾個國立學校沙盤推演一下,看看按照109年的方式來進行時,是不是可以順利推動。
各位不曉得對於這一條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這邊提到的是「減授」,「總減授」的狀況,第1項、第2項,兩項合計的話,有一個數字,萬一是有關諮詢教師,上次有問過同仁,他們是說在特教的實施規範裡,好像也談到有關課程諮詢教師,所以也就放進來了。
第7條大家有沒有指教的意見?有一些文字感覺讀起來不是很順,但是對過去又是高中剛剛講的標準的文字,這也是我們會後整理,因為要跟它一致,但讀起來不順,所以會後還要再討論一下文字如何酌整的必要。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就往下第7條。
第6條不曉得各位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沒有關係,我們第6條說明,麻煩同仁把這一種職稱由何來的部分,比如編制是如何處理的,這一些老師怎麼聘進來,並不是專團,還是專任輔導老師,把這個寫清楚,這一些夥伴才是第6條所說的對象。
老師說的對,因為這不是指專團,老師是擔心說如果他是專團,也這樣處理,不是。
按理說專任輔導教師就不應該有課務,但是有時學校在整個排課、各方面,其實還有他的為難點等等,所以就做了一個框架。
就是說我們其實也有統計過當時,學校6到9也沒有聘滿,我們希望他能夠去適用、適法,學生輔導法,所以也就是在那個數額當中,因為本來就是屬於學校的員額範疇,既然沒有聘滿,可以當中擇一去晉用專任輔導教師。
但是還是符合學輔法的規定,只是匡列在那個員額內,沒有外加,就是有跟縣市討論過,好像6到9裡面之間的一個。
在那一個數額裡頭,有一個可以去做到專業輔導教師的。
沒有,他要有老師的資格,專輔老師的資格,上次有一個公文有解釋過。
但是有一個人指定,就是專任指導老師。
不是專團,而是專任輔導老師,是依照學輔法而來的。
第6條,不曉得各夥伴還有沒有相關的指教、意見?
這個概念是不是可以再釐清一下?你們回過頭來這一條,應該有看了國立高級中等學校教師每週第6條,基本上是不用上課的,也是寫每週基本節數,是不可以會後再確認一下,這一條他們是援引了高中每週教學節數的標準第6條,但是沒關係,我們回過頭來看一下,這樣的寫法如果不是太理想,我們文字上就做調整,謝謝全教總這邊的夥伴。
對,最多就是這個節數。就是至多可能怎樣。
各位不曉得對於這一條有沒有什麼相關的指教、意見?
第6條的部分,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也就是專輔老師跟處室本來不用教學,如果他們有教學,就依照學生輔導法但書的規定,回扣回去是老師比照第5條第1項教學組長,老師比照組長,如果是處室主任的話,就比照主任。
如果沒有的話,我們是不是就進到第6條,請宣讀。
到底是follow怎麼樣的編制,就是整個學校編制裡面的總班級數來計算,不曉得這一條大家有沒有指教的意見?
這三個之外都不是的,那就是進到我們前欄各組以外的各處室組長,讀起來會比較清晰。
在欄位的部分,敘寫跟第7次不太一樣,結構上寫得比較好,上次寫了一堆,法制人員覺得我們寫得太雜了,所以同仁稍微規整,反正跟教學、註冊、訓育、身教、衛生,或者是跟他性質相關的,名稱不相同、但是性質相關的組長都是這樣。
「說明二」也有特別提到,目前的基本鐘看起來是比高中職還要來得低,主要的理由寫在第二點,也就是未來可能有職務加給上,如果已經有做了一些處理,可能在整個基本鐘的部分,就跟高中職是一樣的,所以各位也可以看一下說明二的部分。這一條不曉得大家有沒有什麼指教、意見?
第5條的部分,不曉得師長們有沒有指教的意見?這是在講兼任行政,每一週的基本鐘。
第5條。
這一條有沒有意見?
確實在課綱裡面有講到,不同部別、分鐘數,甚至也有一些彈性可以做一些調整,在課綱裡面目前是有的,所以沒有重複在不同的法規命令或者是行政規則重複敘寫,所以如果有一個地方其實已經有規定,也許這裡就不用再寫了,剛剛講的就是在課綱當中。
好,原特組。
第4條彙整剛剛的意見。
對,在政策分析的時候,他們就必須要去提到,才有辦法做比較精準的評估,因為後面其實還有減很多節數,所以確實是總體評估的概念。
幾個教師團體的聲音,有聽到,如我們剛剛所提到的,也就是麻煩原特組在整理22縣市的實質作為,及109年是不是要再做一些調整等等,這是論述上必須清晰,如果你要論述,論據必須要很清晰,縣市也都在調整,看法又是如何,跟幾個團體來作這樣的說明。
原特組可能可以做處理的是,剛剛講說可能是縣市,我們把22縣市目前的做法稍微再做一個整理,看看調整之後干擾性大不大,我想在政策分析上會比較精準。
這部分可能有聽過幾次會議的討論,在國中、國小部有關於導師及專任老師間授課節數的差異,顯然看法還沒有辦法一致,不過剛剛同仁也有提到,難免在訂出來之後,也會去影響到縣市等等的作為,所以目前國教署在訂定出來,也跟縣市的做法一致,這個部分建議入案下來,可能在做政策評析的時候,再做長官們的決定,可能要把全教總認為的觀點等等,及我們認為的觀點再陳述。
原特組要不要再針對這部分來作回應或者是補充?
所以全教總的建議是:是否容許會後對於這個表格欄位的名稱,到底是不是要把幼兒部跟其他幾個部來做不同的敘寫,讓我們會後再來整理。至於您所說請假的部分,因為現行已經有函釋,所以執行上是不會有問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