剛剛是說地方制度法第18、19條比較清楚說每一個地方政府有自己的原則,中央最多可以做的是把這個原則公開出來,並不是中央要求地方政府來做國民中小學利用地建物的管轄,這個部分是不是可以看國教署在接下來的討論當中,是不是也可以帶到這一個部分?也就是假設地方政府有一些指引或者是原則的話,不要讓大家一個個打電話跟撲空,因為你的身分並不是人家要的東西,這個可以省大家滿多力氣,是不是請國教署把這個部分帶到11月的會議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