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在租賃條例當中有提到政府機關或其設立的專責法人來經營租賃住宅並不適合本條例的規定,最主要是因為有部分地方政府或其成立的行政法人,或如營建署這邊也有成立住都中心來做包租代管業務,則不需要用公司的組織型態或繳存營業保證金,這個部分是要讓政府機關或其成立的行政法人,比較有一些法令上的彈性,且對於公產的活化也能有一些正面的助益。以上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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